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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不合作,他們非要與委員會勢不兩立,與同人感情日趨惡劣,多數人都不免憤慨。

在7月31日點查養心殿物品的時候,發現了一批密謀復辟檔案,於法於情,都以為應該檢舉了,也好殺殺他們的威焰。下面是檢舉復辟案文證,致京師地方檢察廳,這公函:

委員會致京師地方檢察廳函:

敬啟者:本會於七月三十一日點查養心殿時,發現去年春夏間清室密謀復辟檔案,業由組長吳承仕提出,本會同人認為有圖謀復辟確據者:有內務府大臣金梁《條陳二事、三事》,及《列舉賢才》各折,康有為請莊士敦代奏《遊說經過》函等,共五件;又有金梁為江亢虎請靚折、致金梁請覲二函,不過偶涉嫌疑而已。茲特一併抄送

貴廳查照。事關內亂,應否分別提起公訴?唯貴廳酌裁!至該項檔案,如遇必須調閱原件時,請函派檢察官到會檢閱為荷!此致?

京師地方檢察廳?

附:抄件八件,照片七張。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地方檢察廳因為管轄的關係,將此案移送到京師高等檢察廳,同時復了委員會一封公函如下:

逕復者:案准

貴會函開:本年七月三十一日點查養心殿時,發現去年春夏間金梁等密謀復辟檔案,並附送抄件八件,照片七張。等因,到廳,當經本廳派員檢閱原件無異。該金梁等不無陰謀內亂嫌疑。惟依《刑事訴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其第一審應歸高等廳管轄,業已備文連同前項附件,移送京師高等檢察廳辦理。相應函覆

貴會查照!此致

清室善後委員會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法庭的外向(2)

委員會收到了前項地檢廳的答覆,又寫了一封公函給高等檢察廳,同時,因為牽涉到溥儀的英文老師英國人莊士敦,他最近在報紙出名為溥儀辯護。所以又發了一封公函給外交部。兩函並載如次:

委員會致京師高等檢察廳函

逕啟者:頃接京師地方檢察廳函覆,本會本年七月三十一日點查養心殿時,發現去年春夏間金梁等密謀復辟檔案,經廳派員檢閱原件無異。金梁等不無陰謀內亂嫌疑,依《刑事訴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業已備文連同附件移送京師高等檢察廳辦理。等因;查本案發現後,關於莊士敦曾致函報館為溥儀辯護,謂此康有為個人行動,與清室無關。莊士敦以外人參預內亂,例應驅逐出境,業經函外交部核辦。惟莊氏既有此詭辯,本會不得不將溥儀罪證,列舉如下,以供貴廳參考:

一、康有為致莊函:“望以所歷代奏、先慰聖懷”,是證康之遊說,溥儀固與謀,而莊特為其傳遞訊息。

二、康函本與莊,而發現乃在溥儀所住之養心殿,與金梁各折各藏一匣,是證溥儀亦認此為同一事件,故予珍存。

三、金梁條陳三事折,在舊曆正月與康函同時,折中謂:“心腹之臣,運籌於內;忠貞之士,效命於外。成則國家蒙其利,不成則一二人任其害。”是證為溥儀脫卸,系其預定計劃。

四、金正月條陳,銜為民國政府所任命之鑲紅旗蒙古副都統,其二月初六親填月日之條陳,即為“內務府大臣”,是證其內務府大臣系溥儀賞識其復辟計劃後所任命。

五、假令溥儀稍知自檢,即不應任命金梁為內務府大臣,既任為內務府大臣,仍然繼續條陳其復辟陰謀,至再至三,應即禁止。溥儀不爾,是證其蓄謀背叛民國已非一日。

六、江亢虎致金梁函,雖無復辟確據,然此項函折,同時在一處發現。金梁為江請覲折,又有:“值此時句宜開張聖德,恢宏志士之氣,以收人心”等語,是證溥儀已實行其所謂延攬人才計劃,故其後又有列舉賢才一折也。有此六證,本會認溥儀與金梁、莊士敦、康有為等四人為共同犯,均罪在不赦。相應將莊士敦致報館函,備文附送

貴廳查照偵查為荷!此致?

京師高等檢察廳?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影印件三紙?

又致外交部函

逕啟者:本會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點查養心殿時,發現有去年春夏間清室密謀復辟檔案,由組長吳承仕提出,本會同人認為有圖謀復辟確據者,有“內務府大臣”金梁四次條陳及康有為請莊士敦代奏遊說經過函等共五件。事關內亂,業送法庭檢察。惟莊士敦系屬外人,據康有為致彼之函,有特可注意之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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