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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雲“各事已累令善伯面告”,則康之遊說,每事必有報告與莊,莊康間之接洽,不止一次。
二、又云“望以所歷代奏,先慰聖懷”,則康之遊說,溥儀固知情,而為之傳遞訊息者,莊也。
三、函本與莊,而發現乃在溥儀所住之養心殿,知莊已盡傳遞之義務矣。
四、此函之發現與金梁各折同在一匣,則溥儀亦認此為密謀復辟要件,故同置一處也。
五、金梁條陳力言聯結外人之必要,有“借外交以定內亂”等語。今莊竟以外人參預清室復辟陰謀,挑撥我政潮擾亂我治安,照國際慣例應即驅逐出境。茲特將原函抄送
貴部查照,應否照會該國公使勒令莊士敦出境?希酌核辦理。金梁各折,並抄送參考,如遇必須檢閱原件時,請派員到會檢閱為荷!此致
外交部?
附抄件五件,照片七張。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法庭的外向(3)
諸位讀者請想想:我們中華民國的公文旅行,一般說法,都是最慢的動作,而中華民國的法庭,對於所謂內亂罪,應該是視為最嚴重的罪名,從滿清時代起,對於革命黨,以至於一切現政府對於反政府的案件,沒有不是羅織鍛鍊,罪疑惟重地處理。那麼對於這一個公開復闢的內亂行為,有了事實,又有了真憑實據,經政府機關公文舉發的內亂案,我們以為無疑義地要鄭重辦理或者要經過相當時期的研究,迂緩或者不免嚴懲。
然而不然!它卻意外地大大不如所料,我們18日送出的公文,22日就得到了答覆,時間非常神速而內容更為神奇,請看下文!
京師高等檢察廳復委員會函
逕啟者:案准 貴會點查養心殿發現金梁等密謀復辟檔案一案,先後據京師地方檢察廳轉呈抄件照片,並準 貴會函送莊士敦報館印件到廳。敝廳已派檢察官前赴 貴會檢閱檔案,均與抄件相符。查金梁等陰謀內亂,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並不在不準除免條款之列,已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惟此等內亂陰謀殊關重要,雖過去訴權消滅,尚恐新事發生,敝廳職任偵查,自應隨時注意。除函行各省高等檢察廳嚴密偵查,俟得最近確證再行依法辦理外,相應函覆 貴會知照!此致?
清室善後委員會?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同時,他們又發表了一個佈告:
京師高等檢察廳佈告
案據清室善後委員會,點查養心殿,發現金梁等密謀復辟檔案一案,先後據京師地方檢察廳轉呈該件照片,及該會函送莊士敦致報館印件前來,本廳已派檢察官前赴該會核閱檔案,均與抄送照片相符。查金梁折內所稱“天與人歸,眾所歸往,密圖恢復,舉賢備用,開張聖聽,以收人心”等語,康致莊函內所稱“所至遊說,天口中興,望以所歷代奏,先慰聖懷”等語,均有內亂重大嫌疑。
以上檔案均發現於養心殿,未經溥儀先事舉發,自亦不能諉為不知情。惟金梁各折所署“宣統十六年”二月初六日、同月十五日、三月初七日,康有為函內稱:今年為中元甲子,未署正月十二日,並有甲子元旦詩一首,適在民國十三年二、三、四月間,除江亢虎函內所稱“別求光明之路”,等語,雖屬離奇,尚難認為罪證。莊士敦籍隸英國,法院對於該英人無審判權,依《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四十九條,及該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不起訴。又據該會函稱:業函外交部核辦,均應毋庸置議外,所有被告金梁等陰謀內亂,事在本年一月一日赦令以前,並不在不準免除條款之列,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法庭的外向(4)
你想想他們這裡所援引的條文,強調1月1日的赦令,什麼“不在不準免除條款之列”,又陪襯了許多裝腔作勢的“預防新事發生”“隨時注意”等等的面子謊語,歪曲維護,好像一個情婦在維護一個姦夫的遁詞,幾乎令人疑惑決不是一箇中華民國以民脂民膏設立的法庭養活的法官在說話,真正是吳稚暉先生所說的,養著狗望內咬,還要做主人的同他來鬥爭呼喝,甚至反而相求,卻得不到他的同情,真乃值得叫人傷心。委員會不能不完成這一件離奇的工作,還要說廢話,於是又復了它一封以下的公函:
逕啟者:溥儀、金梁、莊士敦、康有為等,密謀復辟一案,昨準貴廳函開:事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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