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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行使政權,實際上就是國民黨一黨專制,以黨治國。在“訓政”伊始,蔣介石強調,必須“以黨治國”,各社會團體,“一定要養成黨化、軍隊化”,完全聽命於國民黨。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常委會透過的《訓政綱領》,把國民黨法定為最高訓政者,把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法定為最高權力的決策機構,把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定為指導全國實行訓政、監督指導國民政府重大政務施行的機構。1931年,在蔣介石包辦下召開的“國民會議”透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這個《約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國家制度,確立了以黨治國的法理。
1943年,國民政府改制,在形式上有些細微變化,但國民黨以黨治國的原則沒有改。國民政府委員、五院正副院長、國民政府主席都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國民政府主席不是對全國人民或全國人民選出來的代議機關負責,而只是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國民政府便是國民黨的政府。
蔣介石撕毀政協協議後,1946年年底,國民黨單獨召開“國民大會”,透過了《中華民國憲法》,宣佈訓政時期結束,憲政時期開始。作為國民黨執政透過的第一部正式憲法,比較全面地規定了國體、政體、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和基本國策,在形式上也確定了一些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制度的條文,但這部憲法的基本內容與精神並非民主政治制度,以黨治國、一黨專制的基本格局沒有改變。
以黨治國,實質上是一黨獨權,越俎代庖,以黨代政,弊端不少,加上,蔣介石在實際操作中,加進權術色彩,使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政制很不順暢。
在權力配置上,高度壟斷,個人獨裁。在訓政時期,國民黨獨攬大權,政務包辦,蔣介石獨裁;在宣佈進行所謂“憲政時期”後,雖有兩個御用小黨分享一點殘羹剩菜,也只不過是裝飾而已,基本政治格局依然如故。
訓政初期,國民政府主席一職,《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主席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民政府接見外使,並前行或參與國際典禮”,同時兼任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1928年,他當上國民政府主席後,不滿足組織法規定給主席的象徵性權力,為了進一步擴大主席的權力,1931年6月召開的國民黨五中全會,應他的要求透過修改了《政府組織法》,這個《組織法》規定,主席不僅有公佈一切法律、命令的權力,而且還有不經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提請國民政府任免五院正副院長、陸海空軍正副司令及直屬國民政府各部會和五院各部長的權力。後來由於派系之爭,他居於下風,於12月辭去副主席職務,由林森擔任國民政府主席,為了使自己手中的權力不因此而喪失,蔣介石在辭去主席職務的前兩天,便授意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又將主席權力大大削減。1943年8月,林森病死後,蔣介石又由此代理主席,到擔任主席,同年9月,又把國民政府組織法改過來,恢復了原來主席的職權。
蔣介石攬權成癖,非集權於一身不可。1943年國民政府改制的核心,是使國民政府主席不僅能“負實際政治責任”,而且可以肆意集權,實行獨裁。主席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兼陸海空軍大元帥,提名五院正副院長,並使掌握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種權力的五院正副院長對他負責;主席任期三年,但可無限期地連選連任,只對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而國民黨總裁就是他,他可謂“君臨一切”,把大權全置於自己手中或控掌之下。他還兼任了數不清的職務,國民參政會副主席團副主席、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大銀行聯合辦事總處主任、中央軍官學校校長、“新生活運動”委員會董事長、中央設計局總裁,等等,頭銜之多、權力之大,空前絕後。
在政制組織機構的職能上,始終沒有理順。政制機構的設定,還是孫中山提出的“五院”制,背離“五權”分立、權力制衡的原則,而是實行“五院分治”,由主席統攬。最初之所以要設“五院”,一個重要原因是適應政治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因為那時“有功的人物至眾,唯有龐大的五院政府才能夠容納他們”。只有設立平行的五院,才能調和彼此之間的利益。難怪一個外國記者當時稱,國民黨實行五院制的政制,是“兄弟間的分贓協定”。
五院制國民政府組織,大體上分為三個層次,即:國民政府本身,即主席、國務會議、輔助和直屬機構;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各部會。五院制國民政府概括起來,就是國民政府總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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