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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方面來算。 即使在最富寬容的國度裡,在幾乎一切宗教人士的心中,對於寬容的義務的承認還是帶有暗含的保留的。這一位在有關教會政府的問題上會帶著異議加以容忍,但在有關教條的問題上則又不然;另一位能寬容一切人,獨不能寬容一個天主教徒或一神教徒;又一位,只對信仰神啟的宗教的一切人士都表寬容;還有少數人把寬容更稍稍推展一步,但碰到相信上帝和相信彼界時則又不能通融。 總之可以說,凡在多數之感還真切強烈的地方,就不會看到服從多數之主張會有多少減弱。在英國,由於我們政治歷史上的一些特殊情況,和歐洲多數其他國度相比起來,輿論的束縛雖然或許較重,法律的束縛則是較輕的;在這裡,對於使用立法權力或行政權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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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章 引論

直接干涉私人行為這一點,有著相當不小的嫉恨;這種嫉恨與其說是出自對於個人獨立有什麼正確的看法,倒不如說更多地是由於人們還存有一種思想習慣,把政府看作代表著與公眾相反的利益的機構。 多數人還沒有學會去體認政府的權力就是他們的權力,政府的意見就是他們的意見。 一旦他們學到這樣,個人自由就許會遭到來自政府方面的侵犯,一如它已經遭到來自輿論方面的侵犯。 但是,就目前論,這裡正有著一種相當分量的情緒,隨時都會引起來,去反對任何想要使用法律在人們迄今未曾受慣法律控制的一些事情上面來對個人進行控制的企圖;至於這個事情究竟是否應當在法律控制的合法範圍之內,這種反對情緒則並未怎樣加以審辨;因此這種情緒,整個說來固屬高度健康,但在應用到特定的事例時,也或常常被誤用,正如它也常常有很好的根據一樣。事實上,我們並沒有什麼公認的原則,習慣地用來測定政府幹涉之當與不當。 人們對此的決定都是依據本人的擇取。 有些人看到有什麼好事要做,或者有什麼災禍要救,就情願唆使政府去擔負這個任務;另一些人則寧願忍受任何數量的社會災禍,而不願在人生利害各部類當中加添要聽從政府控制這一項。 在一切特定的事件上,人們把自己分別列入這一邊或那一邊。他們在決定時,是依據他們情操上的這種一般方向,或者依據他們對於擬議中要由政府來做的這件特定事情所感到的利弊程度,又或者要看他們怎樣相信政府會或是不會如他們所喜歡的樣子去做;若說他們一貫抱有什麼定見,讓為什麼事情宜由政府去做,那是非常少有的。 在我看來,由於這樣沒有準則或原則,結果是,就現在說,這一邊和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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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論11

同樣常都錯誤;人們幾乎相等地不是不適當地乞靈於政府的干涉就是不適當地加以譴責。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 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這就是說,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所以能夠施用一種權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為正當,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對他人的危害。 若說為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處,那不成為充足的理由。人們不能強迫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說因為這對他比較好,因為這會使他比較愉快,因為這在別人的意見認為是聰明的或者甚至是正當的;這樣不能算是正當。 所有這些理由,若是為了向他規勸,或是為了和他辨理,或是為了對他說服,以至是為了向他懇求,那都是好的;但只是不能借以對他實行強迫,或者說,如果他相反而行的話便要使他遭受什麼災禍。 要使強迫成為正當,必須是所要對他加以嚇阻的那宗行為將會對他人產生禍害。 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 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 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或許無須多加說明,這條教義只適用於能力已達成熟的人類。 我們不是在論幼童,或是在論尚在法定成年男女以下的青年。 對於尚處在需要他人加以照管的狀態的人們,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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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一章 引論

們自己的行動也須加以防禦,正如對外來的傷害須加以防禦一樣。 根據同樣理由,對於那種種族自身尚可視為未屆成年的社會當中的一些落後狀態,我們也可以置諸不論。 在自發的進步途程中,早期的困難是如此嚴重,以致在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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