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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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的意圖。他們之間的爭鬥會拖延很久,如陳的寡妻,有知識的傅氏遇到的。她已經從丈夫的親戚裡收養了一個3 歲男孩。由於孩子的輩分合適,她已把孩子轉到自家戶籍上,手續合法。然而,在二十多年裡,陳鑑,可能是丈夫的兄弟,多次起訴她,企圖讓自己的兒子成為她家的子嗣。他告到縣、州、路,直到刑部大臣。陳鑑還非法侵吞了傅氏的土地,迫使她不得不親自打官司討回田產,弄得她疲憊不堪,判官結案時說這加速了她走向死亡。
收養夫家血緣以外的孩子的寡婦更容易受到攻擊。曾氏與吳坦結婚後生了一個兒子吳鎮,不幸年少夭折。由於吳坦的親戚裡沒有合適的候選人,夫婦二人收養了一個曾氏孃家的孩子,改姓吳,起名吳鏜。丈夫死了,孩子也長大了,娶了妻,生了 3 個兒子、 1 個女兒。吳坦死後的年月裡,吳鏜的繼承人的地位多次遭到挑戰,吳坦的叔叔挑起第一次、堂兄挑起第二次。最後一次發生於收養吳鏜 30 年以後,這次的原告要求為夭折的吳鎮立繼。已經成為老年寡婦的曾氏回答說早已確立養子的小兒子做繼承人。判官為保護寡婦和養子做了能做的一切,並點明挑起紛爭者的自私的動機,甚至依據不同的賦稅額和勞役負擔推算出吳家兩條支脈不同的富裕程度,說明這才是引起訴訟的真正原因。法官甚至還建議從母親孃家挑選養子比收養陌生人要好得多。
192寡婦可能在丈夫死後很久才需要養子。陳氏喪夫後有一個小男孩——張頤翁,但不幸在 24 歲時死去。後來她收養了一個被遺棄的 3 歲男孩做繼承人(做她的孫子)。這孩子八九歲時,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讓自己的兒子代替他。由於她丈夫的弟弟的兒子做她兒子的繼承人,輩分不對,法官判決寡婦繼續收養她已經養大的孩子。
關於毛氏的案子有3份單獨的判詞儲存下來,她與四兄弟中的老三黃廷吉結婚(見圖表 6 )。黃廷吉死於 1234 年,毛氏當時 23 歲。她沒生過男孩;兩個女兒也沒活下來。她發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認為這一點值得尊敬,因為她這麼年輕又沒有孩子。毛氏沒收養侄子,因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當時還沒有男孩,而大哥素來與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時大哥甚至沒來弔唁。此外,大哥的兒子們與她年齡差不多。於是她轉而求助於孃家一位女親戚,收養了女親戚的二兒子,改名為黃臻。這一切都在公開中進行,兩個親近的兄弟(她顯然與他們一起度日)都不反對。事實上,他們為這個男孩請來教書先生,還給他娶了親。毛氏丈夫的兄弟們都去世後,結果大哥的一個兒子起訴要求做三叔的繼子。第一個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對從父系以外收養子的傳統觀念: 神靈不會喜歡母系養子獻上的祭品,無論表面上看起來情形多麼相似,但事實上世系的延續已經中斷。即使黃臻早在 18 年前已被收養,而且和母親相處得很好,判官仍希望毛氏從丈夫的 8 個侄子裡重新挑選一個繼承人,並判定分給這個男孩一半家產。毛氏按判官所言,收養了丈夫二哥的一個兒子,但恰恰因此引起了更多的麻煩。同等並列的兩個繼承人中那個新養子的生母徐氏把兒子領回去了,並起訴說她的孩子受到虐待。毛氏的案子又一次提到法庭,新判官顯然認為前邊的判決走得太遠,立第二個繼承人有點過分。現在由第二個繼承人引起糾紛,因此他判決立一個繼承人已經足夠。第三位判官基本同意第二位的決定,並以製造事端為由判第一個原告杖 80 棍。可以設想,很多與毛氏情況類似的寡婦只能向丈夫的兄弟或侄子讓步;畢竟,她們很難想到法官會站在自己一邊。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3
圖表6193
廷珍兒子、兒子、兒子廷新(已逝)徐氏兒子廷吉(已逝)毛氏臻(收養)廷壽
男人有時懷疑寡婦並沒把活到結婚以後的每個兒子的傳宗接代視為重大問題,這無疑是對的。當一個寡婦有兩個或更多的兒子,若有一個已婚兒子死去而沒留下子嗣,這時她更願意看到所有的財產都歸於可以指望養她的活著的兒子,而不願分給與她的關係不可避免地漸趨衰弱的養子養孫。在這樣一個案例裡,判官譴責寡婦愚昧無知,被貪心的兒子牽著走;但在另一個案子裡,那位非凡的法官卻強力保護寡婦不受父系親屬的干擾、有決定問題的權力。
有些有兒子的寡婦甚至會發現父系的旁系親戚試圖強迫自己和兒子接受附加的繼承人。請看這個案子:
今據具到見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黃。其阿黃系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黃於癸未年內親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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