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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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度日,並且今後也只依賴他們生活。分家時,她的兒子將得到丈夫應得的那份財產。體諒她的丈夫的兄弟將盡量推遲分家,直到她的兒子能管理財產或養活她。即便丈夫去世前已經分了家,丈夫的兄弟也會收留她和孩子們,支援或贍養(如果需要的話)她這個可能不能完全獨立的小家;這是士人通常的做法,他們按照慣例遵循成規,其中不少是為寡婦規定的。韓元吉(1118—1187)在一篇為小叔叔作的悼文裡說叔叔去世時沒有子嗣,韓元吉收留了無處可去的寡嬸,直到她也去世,他還為嬸嬸立了嗣,使叔叔那一支脈延續下來。③
內闈第十章寡居生活與這種理想的境況相反,很多寡婦回到孃家,可能是自願這樣做,因為丈夫的兄弟不歡迎她們,或丈夫沒有兄弟。寡婦的財產狀況和家庭形勢因為階級和個人情況不同而多種多樣。④吳氏(1035—1093),婚後不到一年喪夫,帶著尚在襁褓裡的小女兒回到孃家,“以事兄嫂”,長達32年。蘇氏(1031—1072)35歲時第二次喪夫,回到母親家住,每日獨處誦經,連家裡人也很少見到她。寡婦的父母和兄弟即使已去世,活著的孃家人最終也會收留她們。寡居的虞道永(1103—1182)收留了已逝丈夫的姐姐,慷慨地供養她十五六年,併為她的兒子們娶了妻。⑤
有些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寡婦可以投奔女兒。張氏喪夫後,丈夫前妻的女兒嚴氏(1039 —1110)把她接到自己家,照顧她度過餘年。190宋氏的第二個丈夫去世後,住到她與前夫生的女兒陳氏(1155—1230)家裡。姐妹家甚至也是可去之處。大約 1175年,年老、貧窮且有病的邵氏被她年過 60 歲的妹妹收留。⑥
寡婦的脆弱性
189試圖保持一定程度上獨立的寡婦肯定會遇到很多困難。一般情況下寡婦不能繼承丈夫的財產(他的兒子才是繼承人),如果她不再嫁,可以靠丈夫的產業維持生活。如果沒有兒子,她可以管理丈夫的財產併為他選一位繼承人,恰當但不一定必要的人選是他的侄子或侄輩族人。如果不確立繼承人,她死後這個家庭將被歸為絕戶,財產將按照戶絕法的複雜規定進行處置。如果有年幼的兒子,不管是她生的還是妾生的或收養的,她都可以在兒子利益的基礎上掌管財產,但是沒得到官府的同意不能變賣田產和房屋,因此她只不過是財產的保管者。兒子長大後,她仍有權要求掌握養活自己的那些財產;未經她的同意,兒子不能合法地簽署契據賣掉產業。⑦
毫無疑問,宋代寡婦願意得到更明確的對嫁妝和丈夫產業的所有權的法律依據。但是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利實際上是個大問題。男人會盡力曲解財產權,會用他們不會用來對付其他成年男子的辦法把財產奪走。開封的一個惡霸曾試圖逼迫鄰居把住房賣給他,沒有得手。鄰居去世後,惡霸佔有了他留下的寡婦張氏,唆使親信、狗腿子朝張氏的兩個兒子扔瓦片、石頭,逼得兩人背井離鄉。⑧《名公書判清明集》裡的案例解說提供了大量證據,其中很多男人以為沒有成年兒子的寡婦好欺負,把她們當靶子。因為她們畢竟是女人;從小被要求順從,讓著別人,聽從男人對種種“外”事的安排,為在公開場合露面而尷尬難堪。這些同一類的案例也表明的確有不少可愛的、相當勇敢的寡婦,準備著反抗到底。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2
寡婦們需要的來自親戚的保護就像需要豪強的保護那麼多。韓億(972—1044)遇到一位十年前喪夫、被小叔子逼迫再嫁的寡婦。她的兒子被送給一位村婦,村婦受賄後聲稱孩子是自己生的。⑨像強氏一樣,很多寡婦似乎從財產問題引起的糾紛裡得到的最好的教訓是放棄。1045年李氏成為寡婦時,丈夫的兩個弟弟分了家產,騙走她20萬錢。191她惟一的兒子還小,壓不住憤怒,但是她勸兒子忘掉此事,否則會使亡父在地下不安。⑩
袁採提醒說寡婦可能經常被騙,但是他也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很少有女人具備管理財產必不可少的識字、計算能力。“託之宗族,宗族未必賢;託之親戚,親戚未必賢;賢者又不肎預人家事”。為避免被騙,寡婦有時把財產列在別的男人名下,這種辦法可能會弄巧成拙,引火燒身。
很多寡婦與夫家親戚的爭訟集中在收養問題上。法律和習慣偏向於收養父系家族近親,但是養母本人可能有充分理由傾向於一個遠親甚或陌生人。首先,寡婦願意保留已經立繼的嗣子(即已經和他有母子或祖孫關係的男孩),而且拒絕丈夫旁系近親想讓自己的孩子代替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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