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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都承認自己的活動場所在家庭以內,但是婦女史和家庭史卻被當作不同的、甚至對抗的兩個學科。把家庭當作壓迫婦女的主要制度的婦女史學者批評家庭史學者在研究的興趣、資源和目標諸多方面混淆了基於社會性別產生的差異。婦女史學者則指出,家庭裡男、女的經歷十分不同,多數史學家研究的家庭不過是男人定義的家庭。

在中國特例裡,不願把婦女放在家庭內部進行研究可能反映了對家庭領域深厚的以男人為中心的思想的厭惡。世系的延續以父親、兒子、孫子的傳承為核心: 祭祀祖先的義務、家庭財產和姓都沿著父系往下傳。眾多可以寬泛地歸入儒家的典籍認定,家庭和家族本質上是男人間的一系列聯絡;確實,有權修訂、而且確實在修訂家譜的人從不記錄女人。法律文獻同樣表現出家庭內部理想化的權力關係。長輩統治小輩,男人統治女人。所有的社會階層裡,土地、依附人口、房屋、傢俱和多數其他財產都被視為家庭財產;傳給下一輩時,只有兒子們分享。因為兒子留在家裡延續嗣脈,妻子是為他們娶進家門的人。結婚意味著一個姑娘從一個家庭移居到另一個家庭,從父親的從屬變成丈夫和公婆的從屬。妻子沒有離婚和休夫的自由;然而,男人可以用多種理由這麼做。男人也可納妾,因為一夫一妻制規定一時只能有一個妻子,8但沒規定只可有一個女人。依據占主導地位的倫理和法律模式,簡而言之,中國家庭完全是父系世代相傳,父家長制,並以父系居住地為住地的。女人對這種模式和自己在其中的邊緣位置有清醒的認識。而且,多數女人都發現,接受家庭體制提供給她們的激勵和回報,並在其中運作,對自己比較有利。

批評中國古代家庭體系對婦女的壓迫比較容易,20世紀初期以來中國男女兩性改革家都這樣做過。但是無人試圖重現這個體系;指出它的缺點無助於考察女人怎樣按照這個體系的術語塑造自己的生活,無助於考察她們怎樣像男人一樣辛勤工作以維持這個體系的運轉。換句話說,強調女人的犧牲等於只打算對女性做出的貢獻含糊其辭。

承認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和法律的力量並不意味著必須用它們組成探討婦女生活的研究框架。我在本書採用兩個策略再現更真實的婦女經歷。第一,焦點集中於婚姻而不是家庭。透過把婚姻作為中心問題,可以更多地從女性視角看家庭生活。婚姻意味著許許多多事: 它是一系列儀式;它是一套對人和物品有決定權的法律系統;它是與其他家庭建立姻親紐帶的途徑;它是一系列特定的社會性別角色,飽含著男女雙方怎樣對待對方的預期值;一個性的同盟;為人父母、把個人變成家庭成員的基礎。婚姻表現為各種公認的形式: 標準的住在男方祖祖輩輩居住地的初婚;任何一方都可能是再婚的婚姻;到女方家庭做這家的女婿或某一位寡居的女人的贅婿、接腳伕的婚姻;作為準婚姻的納妾。男人在家庭的經歷以持續為特徵,女人的則會中斷。多數男子與出生的家庭之間的紐帶是連續的。女人最好的情況是僅有一次移居即結婚時的移居,差一點兒的,女人可能被當作婢女或妾賣掉,或被轉賣;她可能被休掉;也可能在成為寡婦時被趕走。

第一部分:目錄導言 4

我的第二個策略是把婚姻視為包含一系列部分矛盾、常含糊不清的多種觀念和形象的文化框架。要搞清這些觀念和形象必須摒棄通常的思考方式。用現代觀點(包括當代中國的)看,個人幸福和社會秩序的最好基礎是建立在愛情之上的夫妻間強有力的聯絡。我們可以看到追求愛情的個人並不都成功,但是我們傾向於推測,人在尋找愛人時若得到相當大的自由,人類的全部幸福就會最大限度地實現。相比之下,中國古代的個人幸福和社會秩序以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紐帶為中心。女子與父母之間的聯絡處於弱勢,9女兒離家出嫁以後它被削弱了。然而她們的兒子一直住在家裡,因此母親會在生命結束時發現自己活了兩次——與丈夫,與兒子。因而,強調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紐帶使婦女有充分的機會創造滿意的為母生活。

但是,一般來說,強調作母親的價值和父母與孩子的聯絡並不能使中國女人的生活比我們自己的少一些矛盾。社會性別、性傾向和親屬關係,這些多少有點矛盾的概念也是塑造婦女生活的文化框架的一部分。宋代史料充分記錄了把彼此間的聯絡歸結為命運的力量的夫妻,向親戚訴求財產的寡婦,勸說丈夫把女兒留在家裡為她招女婿的妻子,還不說那些毀壞家庭內部關係的情慾和妒嫉的奇聞逸事。現有史料代表的各種各樣的觀念和行為即便沒組成一個和諧的系統,但也被廣泛地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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