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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形中得到預設。多數人都懂得,無論法律和儒學怎樣暗示,家庭都不是其成員享有一致的設想、共同的利益和目標的單位,相反,家庭更是老少、男女、妻妾的共生之處,處理自己與他人的關係的地方,各成員追尋的利益經常不同,因而會發生衝突。

我不認為宋代社會與我們的有什麼不同。我們知道在我們的社會里很少有什麼行為其意義是毫不含糊的: 父母督促孩子多吃一些,表達的意思不一定相同,衣服的樣式並不能傳遞出決不模糊的性傾向的資訊。人的行為當然不一定前後一致: 妻子此一時順從丈夫彼一時卻變了。這類前後不一致不一定與階級、地區或社會性別差異有關;畢竟,單獨的個人可以堅持矛盾的想法,體驗複雜的情懷。多重層面、含糊不清、常常對立的觀念的共存使生活顯得混亂,但對身處其中的人不一定不好,因為它給人餘地以便在生活裡掌握、保留哪怕十分微小的機動、靈活和變通。當我們開始假定宋代婦女生活的世界像今天一樣複雜、流動、謎一般地充滿矛盾時,她們的生活就顯得有趣、可信了。即便男人主要用主流意識形態的術語理解自己的生活,對於女人,我將論證,圍繞著她們的矛盾的觀念和含糊的形象的每一點都是關鍵的。

敘事史料

基於我在這本書打算做的許多事——考察變動中的社會的複雜性,揭示個人和結構兩方面的情況,探詢協調的可能性和傳統的力量——我已經集聚了所有我可以找到的史料。10為了解法律,我求助於正史,官府檔案彙編和《宋刑統》。我搜集婚禮儀式的細節,從對地方關卡的描寫裡找到女人被賣做婢女或妾的市場,從中醫文獻裡發掘關於懷孕和生育的流行思想。為了發現塑造人的思想的形象和符號,我把詩句、婚書和婚約、舉辦婚禮時裝點房屋的聯句都當作史料。繪畫被證明是瞭解社會性別差異的極好媒介。為熟悉表示親屬關係和家庭倫理的詞彙,我利用勸誡書籍,最著名的是司馬光(1019—1086)的《家範》和《居家雜儀》,袁採(約1140—約1195)的《袁氏世範》。由於這兩位作者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因而經常達到互補的效果,或證實了流行的做法,或指出哪些是文人士子不能苟同的。事實證明哲學著作也有用,當時最有影響的思想家程頤(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比司馬光或袁採更強調父系原則。

我使用的這些或嚴謹或散漫的文獻的缺點是,它們多由其知識結構傾向於否定社會的多層面和變化的男人撰寫。當他們將發生在身邊的事情訴諸筆端時只能記錄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有甚者,寫作這種行為對他們說來意味著把秩序強加在物件、議題或有問題的事件上,簡單化兼理性化。在中國,他們輸入的秩序往往是拒絕變化的。於是關於家庭、婚姻、社會性別和相關論題,他們決定要說的集中在他們認為是最正確的事情上,而他們認為最正確的是與永恆的模式相符的事情: 他們假設,基本的人際關係,如父母與子女的關聯,不受時間的影響而改變。結果,致力於闡釋家庭組織原則的法律、禮儀和哲學典籍不僅沒寫出社會生活更混亂的一面,還否認社會處於不斷的變化當中。

由於將作者一般化遺漏太多,本書儘可能在特定環境裡使用特定人物的敘事史料。敘事史料的長處可用一個故事證明,這個故事本書引用了兩次,一次在妾的一章、另一次在離婚的那一章。故事由宋代最多產、最活躍的作家之一洪邁(1123—1202)記錄:

第一部分:目錄導言 5

唐州比陽富人王八郎,歲至江淮為大賈,因與一倡綢繆,每歸家必憎惡其妻,銳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數歲,度未可去,則巽辭答曰:“與爾為婦二十餘歲,女嫁,有孫矣,今逐我安歸?”王生又出行,遂攜倡來,11寓近巷客館。妻在家稍質賣器物,悉所有藏篋中,屋內空空如窶人。王復歸見之,愈怒曰:“吾與汝不可復合,今日當決之。”妻始奮然曰:“果如是,非告於官不可。”即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買缾罌之屬列門首,若販鬻者。故夫它日過門,猶以舊恩意與之語曰:“此物獲利幾何?胡不改圖?”妻叱逐之曰:“既已決絕,便如路人,安得預我家事?”自是不復相聞。女年及笄,以嫁方城田氏,時所蓄積已盈十萬緡,田氏盡得之。王生但與倡處,既而客死於淮南。後數年,妻亦死。既殯,將改葬,女念其父之未歸骨,遣人迎喪,欲與母合袝。各洗滌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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