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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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解釋或把各種解釋加在一起,從北宋到南宋的變化都表明實際進行中的婚姻事的確在變化的範圍內。
第四部分:做媒做媒 3
親戚之間的婚姻
人們似乎都帶著一點期望,希望始於友誼基礎上的聯姻能衍生一次又一次的通婚從而使兩家的友誼更鞏固。中國外婚制原則禁止同姓堂兄妹結婚,但還不禁止與姑姑、67舅舅和姨母這類親戚的子女結婚。“親上加親”或“累世婚姻”並不是什麼新名詞。幾乎所有的社會階層都有親戚之間的聯姻。士人階層更為普遍,可以舉許多例子。比如11世紀初,高官、政治家王旦(957—1017)把長女嫁給比她大12歲的鰥夫韓億(972—1044);把二女兒配給蘇耆(987—1035);三女兒和範令孫;四女兒和呂公弼(998—1073)。王旦還安排兒子王雍娶四女婿的姐妹呂氏。王旦的後代之間仍多次聯姻,第三代人裡有三對“族外”婚: 韓億的兒子韓絳(1012—1088)娶了三姨父範令孫的女兒;蘇耆的兒子蘇舜賓娶了韓億的女兒;蘇耆的女兒嫁給韓億的兒子韓維(1017—1098)。此外,還有一對父系內部的婚配,王旦的孫女與她母親呂氏的孃家侄子結婚: 王雍的女兒和呂公弼的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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