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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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並被明確定為2006年的工作重點,反商業賄賂由此被提高到反腐敗的高度。
與此同時,為治理商業賄賂而由中央紀委牽頭成立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也由原來的18個部委擴充到22個部委。這個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在內的高規格領導小組隨之成立。其成員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商務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
所謂商業賄賂,是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費用、提供境內外旅遊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儘管普遍存在於各個行業,但商業賄賂大多數作為一種“潛規則”,長期遊離於執法部門的視野之外。
打擊商業賄賂,被提到“影響中國經濟社會能否持續發展”的高度。商業賄賂給中國經濟已經造成巨大危害。來自商務部的統計表明,在全國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令人觸目驚心的是,在經濟流通領域內,幾乎每個行業都存在著權錢交易的商業賄賂潛規則。其中尤以醫療衛生、基建、電信、金融等部門為重。商業賄賂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會有難以承受的社會後果發生。
在中央下發的一份檔案中,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重點治理的物件。
在我國,已查處的高階領導幹部受賄犯罪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商業賄賂,因此反商業賄賂的同時也就是在反腐敗。2006年2月24日的廉政會議上,溫家寶總理強調,要依法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他說,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係。
本書所涉及的官員犯罪中,大部分是因為商業賄賂落馬。
就農發行系列行賄受賄案而言,這起案件之所以成為2006年度第一個被關注的大案,不僅在於這個案件把眾多金融高官拉下馬,更重要的是,2006年度國家反腐倡廉重拳打擊的物件是商業賄賂,此案是2006年度國家反商業賄賂案件中最大的案件之一,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農發行窩案不但是2006年度反商業賄賂第一大案,也是2006年度第一大案。
其實,在近年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農發行窩案既無數額上的突破,也無情節上的特別惡劣之處。但這個案件和同一時期其他腐敗案件一樣,也深深打上了這個時代特有的烙印。這是一個變化中的時代、一個轉型中的時代、這是一個市場經濟大變革的時代、這是一個政府官員在“官商勾結、貓鼠結盟”中紛紛落馬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官員犯罪,具有的時代特點是:他們既是“遊戲規則”制訂者,又是“遊戲”的參與者和既得利益者。為確保自己能贏得這個遊戲,他們還常常利用訂規立制之便,把自己設計成“監督者”或者“裁判員”。正因為“遊戲規則”的不透明、不穩定,導致了“遊戲”的不公正。國家資源總是很輕易地被“規則”的制定者們壟斷並加以利用,過多的任意處置權則為腐敗提供了滋生暗長的廣闊空間。
以徐放鳴為例,這位財政部前司長所掌控的金融司,是財政部負責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核心部門,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等11項重要職能。用業內人士的話說,金融司對國有銀行和金融機構是“有監有管有審批”。作為司長,徐放鳴擁有的這些權力足以“令每一位知情者敬畏有加”。所以我們才能看到,當農發行一份報批租賃業務的報告遞交給了徐放鳴時,他“首先推薦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承接部分租賃業務,隨後又將自己熟悉的北京誠奧達商務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安排為租賃業務的中介公司”。在徐放鳴手裡,某項動輒數億元業務的歸屬,誰來做、怎麼做,都是動動嘴皮子的事情,卻可以在談笑間獲得數百萬元的好處。
儘管農發行窩案中官員腐敗的具體情況不同,但這些官員腐敗的軌跡卻個個相似:未入官場之前根正苗紅,上任之初也曾勤勉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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