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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常有利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能查到他“林爵爺”的頭上。

而林逸青聯想起他還在日本的時候,乾國發生的震動全國的奇案“葛畢氏毒殺親夫案”的前前後後,不由得感嘆天朝上國的法制。比起同時代的西方國家,不但是差得太遠,連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也是趕不上的!

葛畢氏與其夫葛品連於彤郅十一年結婚後。租住在舉人楊乃武家的出租房內。這段時期,葛品連每日去豆腐作坊做工,時常夜宿店中。葛畢氏閒來無事,時常向舉人出身的楊乃武求教讀書識字,有時還在楊乃武家一同吃飯。這種情形一直持續到次年夏天葛氏夫婦搬走。

葛畢氏容貌姣好。楊乃武舉人出身,二人這種關係在當時委實有些過於親密。一開始楊乃武之妻大楊詹氏健在,街坊間尚無流言;殆至彤郅十一年九月,大楊詹氏難產去世,而楊乃武與葛畢氏“同食教經”如故,流言於是漸漸氾濫四起。

楊乃武與葛畢氏之間的“姦情”,日後成為刺激市井文化娛樂消費的“長效春藥”。但二者關係之清白,應該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連聞知流言後,曾多次夜潛回家在房簷下監視。並未窺見二人有進一步的逾越之舉;其次,當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撫衙門對二人存在“姦情”的指控,這說明,窮浙江巡撫衙門之力,也未能找到確鑿的證據來證實二人的“姦情”。

但市井間的流言,卻成了楊乃武葛畢氏冤案的導火索。葛品連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懷疑其死於謀殺,盤問葛畢氏無果後,即向餘杭縣衙申請驗屍。在一連串的不符合“標準”的驗屍程式之後。得出葛品連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結果。餘杭知縣劉錫彤又在街坊間聞知楊乃武與葛畢氏的流言,遂斷定葛品連確係被人毒殺,冤案就此成型。

不得不說,大乾朝對於“民為邦本”這一條還是相當重視的。其“聖諭”高度強調“州縣所司,不外刑名、錢穀。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大乾律法規定:州縣官必須在受害者或被害現場或屍體發現處親自並及時驗屍。若因其延誤而使屍體發生變化,妨害驗屍結論,該州縣官將被處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縣官因公外出,則鄰近地區州縣官有責任代其驗屍。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為驗屍者,將降官三級呼叫。

餘杭知縣劉錫彤帶領仵作沈祥、門丁沈彩泉趕去驗屍時,屍體已經開始腫脹變異:口鼻內有血水流出,軀體軟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專業素養,將口鼻內有血水流出寫成“七竅流血”,將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寫成“青黑色”;門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資格參與驗屍,並根據“個人經驗”,做出了葛品連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結論。

按照大乾律法規定,知縣劉錫彤有責任親自按照標準驗屍教材《洗冤集錄》一一核對仵作的驗屍報告。《洗冤集錄》裡說:“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竅迸血,嘴唇翻裂,遍身發小泡。”且不論《洗冤集錄》是否精準,但很顯然,葛品連的屍體並不符合這些特徵。而且,在此之前,葛品連的親屬和鄰居等許多人都見過未變異的屍體,只要略加詢問,即可澄清葛品連是否中毒而死。但劉錫彤顯然認為這些進一步的求證都沒有必要,他在內心深處,已然將楊乃武與葛畢氏的“姦情”和葛品連的死,很自然地聯絡到了一起。

葛品連的“死因”被確定之後,劉錫彤接下來要做的工作就是尋找支援這一“死因”的證據,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首先需要的就是葛畢氏的供詞,在劉錫彤的案情規劃裡,葛畢氏已經被確定為因奸謀夫的兇手,所以,他的訊問直奔“毒從何來”。

葛畢氏沒有下毒,自然無從回答毒從何來。劉錫彤現場訊問無果,遂將其帶回縣衙嚴刑拷打,據《申報》披露,葛畢氏所受之刑乃是“燒紅鐵絲刺乳,錫龍灌水澆背”,這種流傳至今的酷刑,想想都令人不寒而慄。其殘忍程度可見一斑。當然,以葛畢氏的姿色,施刑者會不會用什麼別的手段來代替就不得而知了。

酷刑之下,什麼樣的供詞都不難得到。站在葛畢氏的角度劉錫彤既已“確認”葛品連死於毒殺。自己又被“確認”為兇手,而市井間沸沸揚揚的自己與楊乃武的流言,葛畢氏必然也是知道的,於是乎,誣攀楊乃武。就成了葛畢氏在酷刑之下,“理所當然”的選擇。

舉人楊乃武隨後被帶至縣衙。按照葛畢氏的口供,楊系十月初五給了她砒霜,但楊乃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並不在餘杭城內。案情開始出現重大疑點,嚴重偏離劉錫彤“經驗豐富”的“主觀判斷”。倘若劉錫彤能夠拋棄先入為主的成見,及時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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