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 路今番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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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以舟一案到底以哪個罪名來定罪,申區檢察院內部,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 第一種,認定是故意殺人。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口咬定他是故意殺人。根據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證詞,犯罪嫌疑人在晚八點半致電受害人,約受害人出門見面。而根據通話記錄,八點半打給受害人的電話屬於一名快遞員,快遞員稱電話被犯罪嫌疑人借用過。 其次,受害人的手機,在案發第一現場並沒有出現。時隔好幾天以後,犯罪嫌疑人拿著受害人的手機主動來自首。如果真喝多了酒,怎麼會在撞了人後還記得順走人的手機? 最後,屍體的位置被人拖動過,從路邊到巷子裡有一道明顯的血痕。儘管犯罪嫌疑人不承認,但除了他會拖動屍體以外,還能有誰? 說他不是蓄意殺人,誰信? 第二種,認定是交通肇事。 原因很簡單,因為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向犯罪嫌疑人是出於“故意”而去撞受害人的。 兩人之間沒有什麼大的矛盾,最多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妻子吵架,受害人幫他妻子做點小生意,偶爾還會幫著帶帶小孩。 根據便利店的監控錄影來判斷,兩人關係不能算好,但也不能說是差。 一個正常人,怎麼可能會毫無緣由地預謀殺人呢? 可如果不是蓄意謀殺,犯罪嫌疑人又何必放著自己的手機不用,借用別人的手機約受害人出來見面? 故意殺人,主觀故意,起點刑十年,最高可判死刑。 交通肇事,主觀過失,三年以下;如認定逃逸,則為三到七年;如認定逃逸緻人死亡,起點刑也不過七年。 這二者之間的量刑,差別很大。 根據屍檢報告,受害人系當場死亡,所以不存在“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 儘管犯罪嫌疑人一再否認自己存在逃逸的主觀惡性,堅稱自己喝多了不知道撞了人,而檢察院內部也傾向於指控他逃逸,但他存在自首情節,如果再拿到家屬出具的諒解書,同時考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很可能會從輕量刑,真有可能會判到三年以下。三年以下,那就有爭取判緩刑的餘地了。 親屬關係,簡簡單單四個字,平時毫無用處,關鍵時刻卻能成為施暴者用來減輕刑罰的事由。 多麼可笑。 路小檢察官在查閱完全部偵查卷以後,始終沉默不語,安靜地聽眾同事一一發表觀點。 最終,檢察長的目光落在了他身上。 “小路,你怎麼看?” 路小檢察官稍作沉吟,扔出一顆驚天霹靂雷:“我認為,他可能不是真正的兇手。又或者說,他不是真正駕駛摩托車的那個人。” 這下,申區檢察院真炸開了鍋。 “撞人的那輛摩托車處理得很乾淨,沒有任何線索可以指向誰使用過摩托車,魏以舟沒有案底,只是一個很普通的人,他沒有這個能力。換言之,除了他自己的供述以外,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定他的罪。” 按照刑訴法的規則,孤證無法定案。 這個案子,明顯是存在極大爭議的。 “可是,他為什麼要自首?” “他是幫別人頂罪,還是包庇同案犯?” “不是吧,都什麼年代了,怎麼可能還有這種事?” 檢察長面色慎重,揮退其他人,頭痛地按了按鼻樑,“讓我想想,好好想想。” 路小檢察官無聲地退出了會議室。 這個案子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是趙華律師。 趙華律師在遞交委託手續申請閱卷之後,原本也覺得這個案子辯護空間挺大,可他對著受害人的照片發了很久的呆,才後知後覺地意識到本案的受害人是誰,主動提出解除委託合同、退還律師費,家屬死活不肯答應,而路小檢察官也找上了門。 “師父,沒事,你接吧。”路小檢察官輕描淡寫地道,“這個案子大機率會做交通肇事處理,只要你能拿到諒解書,一切好辦。” 趙華律師驚疑不定地看著他,“小路,你……” “我沒事。”路小檢察官態度十分誠懇,“法律不會冤枉一個無辜的人,您放心。” 趙華律師遲疑開口:“我會見過魏以舟,我感覺人可能不是他本人撞的。” “我知道。但是師父,人是他叫出來的,團伙作案,他並不無辜,不是麼?案發時,他甚至有可能在場,親眼目睹了一切。” 出門時,路小檢察官看到了等在門外的孫律師。 “路師弟……” 孫律師依舊明豔動人,路小檢察官卻冷淡如一潭死水。 “孫律師,好心提醒,下次匿名寄舉報信時,記得用個假地址。” “我……”孫律師也沒想到這件事會這麼快被拆穿,眼圈一紅。“我只是怕你走錯路。” “我時刻謹記自己的身份。”路小檢察官一字一句道,“穿上這身制服,我就不再是一個人,而是隸屬國家機關,我不會做出任何有愧對這身制服、有違職業道德的事情來。”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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