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章 路今番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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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一早,一則無名女屍橫死街頭的新聞迅速火遍申城朋友圈。 由於監控缺失,地處偏僻,又缺乏目擊證人,兇手犯案手法十分老道,沒有留下任何指紋和毛髮,現場只發現了可疑的車轍痕跡。 當地公安分局立案偵查,迅速鎖定了幾名犯罪嫌疑人。 在這幾名犯罪嫌疑人之中,承辦民警最懷疑的是其中一名年近五十的中年壯漢,肌肉精壯,模樣兇悍,有多個故意傷人的案底,在案發時間曾去過現場,被現場幾公里以外的道路監控拍了下來。 公安分局在附近的護城河裡撈出了一輛疑似肇事車輛的老舊摩托車,摩托車在二手市場經過十幾手倒賣,難以追查到最後的買家。 而河邊花草也遭到了強酸腐蝕,經檢測,河岸泥土中存在血跡反應。 顯然,這是兇手殺人後棄車的第一現場。 可是,遲遲未能找到能夠指證兇手的直接證據。 正當承辦民警一籌莫展之時,真正的兇手突然主動前來自首了。 自首者名叫魏以舟,是受害人的堂姐夫,他自稱是酒後騎摩托車不慎撞了什麼東西,醒酒後才記起這件事,前往公安分局自首。 雖然是自首,可到底是怎麼把人給撞死的,他又一問三不知,說出來的話顛三倒四,不知道是真的在撞人前喝斷片了,還是有其它什麼原因。 一查附近監控,在案發前後,魏以舟果然去過案發現場。 兇手一自首,通常案子很快就可以結案。 可事情,遠遠沒那麼簡單。 起初,公安分局是以“故意殺人罪”立案的,但在偵查過程中沒有發現能夠指證犯罪嫌疑人系“故意”的證據,後來又改成了“交通肇事罪”。 魏以舟駕駛摩托車前到底有沒有喝酒、到底是怎麼把人給撞死的、到底是故意撞人還是過失撞人,並沒有其它的佐證,他一口咬死自己酒後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到了人,當時沒意識到撞了人,第二天酒醒後才隱約猜到,而搬動屍體的人另有其人。 更奇怪的是,魏以舟的妻子李香附站出來為受害人發聲,稱魏以舟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殺人。 她的理由是:案發當夜,受害人是晚上八點半左右被魏以舟一通電話叫出門的。 而經過公安分局調取的通話記錄,在對應的時間節點,確實有一通電話打給了受害人,但電話卡的主人並不是魏以舟,只是一名普通的快遞員。 至於魏以舟,他確實打過電話給受害人,不過是在晚上九點半,當時受害人很可能已經遇害。魏以舟連打了好幾個沒打通,最後一個電話則被掐斷了。 承辦人對此感到很奇怪。 受害人死亡的時間,經過法醫鑑定,是在晚上九點一十分到九點四十分之間。 那麼,犯罪嫌疑人魏以舟,為什麼會打受害人電話呢? 對此,魏以舟解釋說,他當時喝多了,可能是誤撥吧,第二天酒醒後才發現自己口袋裡多了一隻手機,這隻手機屬於受害人,因此他才猜想自己可能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在看到關於受害人死亡的新聞後,掙扎了好幾天,才鼓起勇氣來自首。 這個解釋,很合理,也很不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發時,受害人的社交賬戶一直處於語音通話狀態,語音物件很有可能是最瞭解真相的人,可惜承辦民警聯絡他時,他卻稱什麼都不知道,並拒絕配合民警的偵查工作,不願意作為證人前來公安分局做詢問筆錄。 最終,申城市申區檢察院對魏以舟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為由對其批准逮捕。 按理說,對於故意殺人此類可能判處死刑的惡性案件,應當由市一級的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再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來開庭審理。 但鑑於本案的特殊性(存在變更罪名的可能性),申區公安分局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與申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協商,中院認為由基層法院審理更妥當,於是指定申城市申區法院管轄。相對應的,負責審查起訴的任務,也就落回了申區檢察院肩頭。 這個案子,因為證據不足,被退回公安分局補充偵查兩次。 最後一次回到申區檢察院時,案卷就到了新入職不久就頗受器重的路小檢察官手裡。 路小檢察官是輔佐檢察長來承辦此案的。 他是帝都人,聽說其父是帝都二級檢察官,前兩年曾遭人陷害身陷囹圄,好在這位路小檢察官力挽狂瀾,作為辯護人打了一場精彩的法庭辯論,最終幫助其父脫罪、官復原職。 也不知道為什麼,路小檢察官在取得人生中第一場漂亮的勝訴案之後,就選擇了登出律師證,轉而考入了申城市申區檢察院,子承父業,一門雙檢。 同事們對他的過往十分好奇,路小檢察官回答淡淡的:“成為檢察官,一直以來都是我的夢想。” 大家紛紛點頭。 路小檢察官有點倒黴,第一次考帝都檢察官,其父因涉嫌貪汙被抓,路小檢察官政審受到了影響,被迫當了律師。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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