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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善待企業中的打工者。

(2)企業對待打工者應公平

目前,眾多的打工者來自農村,他們大多生活困頓、自身文化素質相對較低。但他們勤於勞動,勇於吃苦,極大地滿足了社會勞動需求。他們是默默無聞的普通人,他們正面臨社會上種種不公平的待遇。企業對他們不可過於挑剔和苛刻,對他們的權益不可過於輕視和忽略。他們的奉獻進城了,待遇卻沒進城。他們索取的不多,得到的也很少,即便如此,還有人想將其有限的所得也搶走。這是多麼的不公平!正如本文案例中,企業強扣員工的工資給領導發獎金,還弓雖。女幹民意地說是員工愛的奉獻。對已經富有的人還要給予,使之錦上添花,而對本來就不富裕的人,還要強行奪走一部分,發展下去,不利於社會的安定。

打工常識 別拿員工當機器讓他歇會喘喘氣

某工廠近千名員工在要求廠方增加工資的同時,還要求保證每週能夠休息一天。打工者們對休息權的主張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和普遍共鳴。一些企業、公司加班加點生產、經營,剝奪或擠佔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導致員工的體力嚴重透支,不堪重負,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問題已浮出水面,應受到高度重視。

法律聚焦:休息權

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第3條也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可見,休息權是我國公民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勞動者享有休息時間是實現休息權的重要保障。

休息,一般是指工作日中間的休息、工作日之間的休息和一個工作週中的休息。休假,一般是指在法定節日的休息。法律規定休息、休假的定義,在於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勞動者在保障職業的前提下,享受法律賦予的休息權,這是勞動法規定休息休假的目的所在。

《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分別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這是我國關於標準工作日的第一個法律規定。1995年3月5日,國務院修改釋出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5天的標準工作日。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據此,勞動部在1994年12月14日釋出了《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該《辦法》第5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1)在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就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日製度基本相同。

上述《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勞動法》第40條、第45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第41條、第42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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