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塊提示您:看後求收藏(第15部分,青年不可不知Ⅱ,兩塊,630看書),接著再看更方便。
請關閉瀏覽器的閱讀/暢讀/小說模式並且關閉廣告遮蔽過濾功能,避免出現內容無法顯示或者段落錯亂。
者將充分挖掘自己的潛能,以最高的激情、最大的能力回報企業。當打工者將自己與企業融為一體時,他們之間的權益將無從分開。贏得人心的企業將是昌盛、興旺、發達的企業。
打工常識 勞動工資有保障隨意剋扣不應當
某五金廠有員工上百人,該廠從員工每月的工資中扣出5元錢給廠領導發獎金。該廠人事部主任稱:廠領導是一個廠的“靈魂”,沒有這個“靈魂”,這個廠就會“死”去。廠領導要比員工勞累,他們的工作關係到企業的興衰,從員工工資扣出微不足道的5元錢給廠領導發獎金,其實是員工對廠領導的“愛的奉獻”,並沒有什麼不合理之處。
然而這只是廠方的一廂情願,員工對廠方的解釋並不接受,為此還多次找到廠方要求廢除這一做法,但均被廠方拒絕。員工們十分不滿,認為廠方是欺世盜名,違背民意,純屬巧立名目,變相剋扣員工工資。廠方一意孤行達10個月之久,此舉引起員工們的強烈憤慨,紛紛要求廠方停止剋扣工資的侵權行為。
法律聚焦:工資法律保障
工資法律保障,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勞動報酬,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的制度。從法律上說,除了允許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專案外,其他名目的扣發皆為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的解釋,“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少工資的情況:(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有:(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5)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費。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費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本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後剩餘的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部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制定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見,上述案件中某五金廠的行為,確實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等有關方面的法律規定,侵佔勞動者的合法所得。故員工們應向有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請求其予以糾正和查處。
案例警示:
(1)企業主管不能以救世主自居
企業主管應對自身有正確的認識,不能將自己當作打工者的上帝和救世主,不要以為打工者的一切都是你賜予的。要知道,企業是一天也離不開打工者的,但打工者卻不是賣身給企業為奴的,他是自由人,他要求得到起碼的尊重與公平,否則,他們會毫不回頭地離開企業,因為企業不是他們生活中的唯一。然而,打工者是企業生存的唯一。所以,企業主管應對自我有清醒、正確的認識,擺正心態,要想使企業恆久發展,必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