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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臨街的房子開一家鮮花禮品店,於是就有關申辦手續等問題到工商局進行諮詢。工商局的管理人員回答說,曉樂不可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法律聚焦: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主體
個體工商戶,是由公民個人佔有生產資料,依法經過核准登記,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員的勞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商品生產、商業經營或者勞動服務,勞動所得歸個體經營者所有的經濟組織。
我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准登記後為個體工商戶。”由此可見,不是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規定,允許從事個體經營的有以下幾種人: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包括:①具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待業青年;②社會閒散人員;③具有城鎮正式戶口、有經營能力的刑滿釋放人員和勞教解除人員;④企業下崗職工。
(2)具有經營能力的農村村民。是指:①具有農村戶口,現住在農村的人員;②具有農村戶口,現離開住地進入城鎮的人員。
(3)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主要指:①離、退休科技人員;②停薪留職科技人員;③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④符合國家規定的黨政機關、團體離、退休人員。
這裡的經營能力,是指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能力和生產經營條件,即指和申請人從事的工商業經營相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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