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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的資本。其實巧詐不如拙誠。巧詐,表面上用一種假象掩飾,把別人當傻瓜,視自己為能人,但與他人打過交道之後,伎倆漸被識破。拙誠,即乾脆以老實示人,倒更叫人信任和喜歡。在商機與危機並存的社會,生存還是死亡,就看商家自己如何應對與把握了。

(2)不再沉默的消費者

過去,百姓吃虧常抱著忍的態度,忍氣吞聲,這樣做,不但沒使自己的境遇改善,還常使一些商家變本加厲、明目張膽地坑害消費者。現在,人們的法制觀念日益增強。當利益受到侵犯時,他們不再示弱、不再沉默,他們會挑剔商家低劣的服務,要求退換偽劣假冒產品,或要求補足被剋扣的斤兩,如有必要的話,甚至還可以與商家對簿公堂、辯個黑白是非。

依法創業 嚴格管理可以侵犯人權不行

據報載:一日下午,有10人跪在長春繁華的重慶路上乞討。這10人年齡均在20歲左右,衣著整潔,膝下墊著報紙。原來,他們是一家公司的新員工。他們說,這是公司“鍛鍊意志”、“磨厚臉皮”的訓練方法。

無獨有偶,哈爾濱某酒店每天早晨都對服務員進行跪姿培訓。服務員擺好跪姿後,教官在服務員肩膀上放一隻雞蛋,訓練要堅持一個小時才算結束。如果雞蛋掉下來就要重新開始,直到堅持夠一小時為止。只有19歲的小范,在這天,雞蛋連續四次從他肩膀上掉下來,在被教官狠狠訓斥一頓後,不久,小范引發了精神類疾病入院治療。

法律聚焦: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須具備的人身權利,如生命、健康、名譽等,是構成人的人格要素。

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勞動法》第96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案例警示:

(1)企業主不是霸主,管理不是奴役

近年來,一些公司、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經濟效益,以新的經營理念為名,推出一些花樣繁多、令人無法理解的技能培訓,並採取了種種過激手段或極端方法。這種被員工們稱為“魔鬼訓練”的培訓,就侵犯了員工們的人格權,從而令其內心痛苦,精神緊張。這種變態、虐待性的訓練,給員工們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此類公司、企業的主管在行業內形成了一種家天下的氣候,將員工當成家奴,是在搞奴役化的管理,他們無視員工人權人格,想將員工塑成聽話的機器。他們這種恃主傲物的心理是對國法的褻瀆,法律會抑惡揚善,它不允許踐踏人權的惡行存在,必予以應有的懲罰。

(2)要工作也要尊嚴,用法律維護權利

我國目前就業壓力沉重,就業者找工作不容易,為了保飯碗,許多勞動者對待一切傷害和侮辱選擇忍氣吞聲、忍辱負重的態度,屈從僱主的種種要求與安排。這樣導致用工方管理行為不斷出軌、不斷侵權而無所顧忌。這樣對扭轉狀況不僅沒有絲毫作用,反而會促使其愈演愈烈。所以,仍不能解決問題,勞動者應有組織地進行維權,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向社會輿論揭示其種種違法的行為,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主持公道。如果勞動者勇於這樣做,善於這樣做,維權一定會取得顯著成效,對改善用工環境也能起到重大的推進作用。同時,也會警示用工者強化用工的法律意識,不僅使其自律,而且使社會監督、法律監督等他律機制發揮巨大的約束作用。

(3)政府、工會、監察等部門,齊抓共管、監督監察

權利易受侵害的物件,大多是初入社會的年輕打工者。這些人,對工作的期待,對管理者的恐懼,對命運的擔憂,對受人欺凌的無奈,都使之極易處在任人擺佈的弱者狀態。這就需要我們政府、工會、勞動監察等部門對他們的生存狀態給予高度關注,發揮其職能作用,及時發現、查處這些侵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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