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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聽命於他人而去做自己不願做的事。遺憾的是,很多人彷彿生來就不是為自己活著,他們或依傍於他人或聽命於他人,卻丟失了自己,這是很可悲的。人是應該有自己的主見的,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應聽從自己內心的決斷。既不盲動也不盲從,決不做他人的傀儡和走卒。讓歪朋、邪友遠離你的生活,清理一下自己的門戶,朋友應寧缺毋濫。

依法創業 弱勢群體應扶助強迫勞動法不容

明聰、紹忠兩人從事紅磚生產。明聰當工頭,紹忠是監工。為了節省開銷,兩人竟想出一個餿招:抓一些乞討者、流浪漢和拾荒人為其幹活。小洪就是被抓來的流浪人員,每日天一亮就得起身幹活,工作十幾個小時,只能吃兩頓飯。幹了4個月,沒得到一分錢工資,小洪共逃過三次,每次都被抓回來暴打一頓。半年的時間,明聰、紹忠已抓了4名小工。後來,法院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判明聰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紹忠有期徒刑一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律聚焦:強迫職工勞動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勞動權利;(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其強迫職工勞動是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但仍然強迫其勞動。

在社會生活中,屢屢出現違反勞動保護法規,強迫職工勞動,侵犯職工利益的案件。一般多是以行政、民事規範來調整,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強迫職工勞動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具備以下嚴重情節:(1)長時間地無償強迫他人勞動;(2)在強迫他人勞動中有侮辱情節的;(3)強迫他人長時間勞動造成人員傷殘的;(4)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常常伴有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本罪不能包容,構成其他的罪,可以對這些行為單獨定罪,與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關於本罪的處罰問題。《刑法》第24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警示:

(1)欺弱是人性之惡

在生活中,有些人恃強凌弱,專打弱勢群體的主意。他們隨意剝奪、侵害和犧牲弱者的權益,來滿足個人的需求與慾望。他們的內心缺少善良、仁愛的情感,缺少社會道德的約束,也沒有對法律的敬畏。他們欺侮弱者時,似乎理所應當、理直氣壯。他們在失去人性的同情與憐憫之心時,露出人性最醜陋的一面,此時他們與獸類無異。

(2)助弱是人性之需

貧病殘疾、生活困頓的弱者,在精神上、人格上,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上,和普通人一樣別無二致,並不因此低人一等、矮人三分。人們應主動對弱者的生存狀態予以更多的關注、關心,而不應抱以事不關己的麻木心態,更不應將弱者作為獵取或攻擊的物件,為自己掠奪更多的財富利益。社會是公眾的家園,法律是公眾的衛士。弱者是最應受到家庭呵護,法律保護的成員之一。所以,扶助弱者,是善良人們的本能,也是全社會的責任。

(3)除暴盡顯法律本色

恃強凌弱者往往易於得逞,但一時的得逞,卻使其得寸進尺、得隴望蜀。他們忘記了“多行不義必自斃”的古訓,忘記了弱者也有法律的遮蔽。一旦他們撞入法網,法律自然會為弱者伸張正義。弱者也應不甘示弱,勇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為過分的隱忍、退讓,是對侵權或犯罪的遷就與縱容。國家為需要法律幫助的弱者提供無償的援助制度,以減少和免除其經濟上的窘困和後顧之憂。所以,弱者應善於以法維權,不向惡勢力低頭,讓恃強凌弱者受到法律制裁,讓他們付出損人利己後得不償失的高昂代價。

依法創業 店堂告示應合理合法依法經營要以禮待人

13歲少女小惠與妹妹小亞到超市購物。小惠偷拿了一個價值1�8元的文具盒被發現。超市工作人員要求小惠按其店內公開張貼的“偷一十倍購買”的規定,以18元的價格購買文具盒。小惠因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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