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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被留在超市,妹妹小亞出外借錢。

此間,小惠按超市工作人員的要求,寫了書面檢查,並被告知:不按10倍價格購買,就通知學校、家長、打110報警。小惠被留置長達五六個小時,隨後超市工作人員又帶小惠去找其姐姐小玲借錢。途中小惠逃走,輾轉游蕩近一個月後回到家中。這時家人發現小惠表現出心悸膽怯、坐臥不安、羞於見人,不願談在超市及在外經歷等症狀。經醫院確診:小惠患神經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礙。

小惠的父母據此將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物質與精神損失。法院認為,超市“偷一罰十”的店堂告示,違背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其留置、威嚇小惠的做法,給小惠造成巨大精神壓力,違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規定。故判決超市賠償小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500餘元。

法律聚焦:店堂告示、未成年人保護原則

店堂告示,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懸掛、張貼的帶有警示性的標語、標牌,其內容主要是以生產經營者的口吻,告誡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注意的事項或是一些商業上的慣常用語。

由於店堂告示是經營者按自己單方意願擬定並張貼出示的。所以,如果其中含有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的內容,其重點極可能落到自身利益的維護上。一些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制定店堂告示時,加入了強調自己權利,有意逃避自己法定義務的條款,甚至將不平等條款強加給消費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人們常見的“偷一罰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最低消費某某元”等店堂告示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但經營者自行設計的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及店堂告示等並非全部無效。例如:“假一賠十”,就是商家對消費者做出經營真貨的承諾,即只要顧客在該商店買到假貨,商店願承擔賠償10倍貨款給消費者的義務。此是商家真實意志的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的行為還違反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應遵循的下列原則:(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3)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顯然,商家心中沒有這部法。商家心中也沒有對孩子愛的引導及對其過失的寬容。

案例警示:

(1)依法經營,以人為本

俗話說: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如今的生活除了“柴”已被燃氣替代,其他哪樣也離不開去商家求購。因此,去商場逛超市已成了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內容。商家的經營理念、管理水平、購物環境、服務態度,無不彰顯商家的文明形象與文化素質。在商言商的商家,求本逐利無可厚非,但應遵循社會規則、恪守法律,做到以人為本,誠實經營。不得制定與法律、法規相悖的行規或霸王條款,不得以犧牲顧客權益來維護自身利益。當商家抓獲偷竊嫌疑人後,應及時交給警方處理,不可自行留置顧客、私設公堂、擅自處罰。對未成年人應著重教育、善於引導,勿威脅恐嚇、打罵羞侮。孩子未來的路很長,人生不能因一時過失而蒙上灰色。商家於情於理都應善待孩子,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

(2)文明經商,以禮待人

孔子說:“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商家應文明經商,待人以禮。俗話說:買賣不成,仁義在。顧客圖的就是順心如意,商家講的是和氣生財。所以,商家不要慢待消費者,不要輕蔑顧客。店堂告示、警示語言不可粗俗無禮,有礙觀瞻,甚至有損顧客人格、有傷公眾感情。商家的店堂告示、文字標語要講究人文理念,既文明又溫馨,既合情理又合法律。商家一張笑臉,一句問候,一份關懷,一種禮遇,即可贏得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援。商家不僅要賺財氣,也要賺人氣,而人氣更為重要。

(3)誠信第一,經商之本

中國的消費者承載的重負太多,他們在消費中左閃右躲,還是屢遭暗算。他們遭遇過“陳餡月餅”,遭遇過假煙、假酒、假藥,遭遇過假種子、假化肥,等等。他們是最悲慘的上帝,之所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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