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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除了其擔保性,還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但定金不是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違約金條款。

訂金與定金不同,它是預付款,可稱為誠意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在最後交易沒達成時,訂金能全部退回。

訂金沒有擔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時,不產生定金的法律後果。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請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則如數返還訂金。至於違約行為則依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警示: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增多,人們因馬虎大意、疏於防範而受騙上當已屢見不鮮。為了防止在經濟活動中自己的利益受損,當事人應特別注意幾點:

(1)重視權利條款

在簽約時,要明確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在合同中,重視有關的權利條款是否齊全、具體。不重視自己權利的人,往往會給對方一個誤導:不必重視他,佔他些便宜沒問題。而重視自己權利的人,往往會給對方一個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計的。所以,人們相信只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對他人負責。

(2)重視責任條款

在經濟活動中靠的是誠實信用。然而,誠實信用並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們要有防範意識,重視責任條款。對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不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的後果須一一確定。使破壞規則者不能因此獲利或不受懲罰,使不守約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價。維護經濟活動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維護權利者的尊嚴。

(3)重視文字細節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於細節之中。很多人善闖狂風巨浪,但卻在陰溝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聰慧的頭腦、卓越的才能,但卻與成功擦肩而過。也許是因為他們常常不在意細節,忽視小節。當人們簽訂合同時,應從小處著眼,重視文字細節。因為合同上的每個字、每個標點、甚至是每個小數點,已不再是簡單的符號、標記,它們都已化成了具體的、明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籤合同者須睜大眼睛,小心從事,字斟句酌,嚴密把握。

(4)重視補充條款

俗話說智者千慮尚有一失,疏漏、失誤也常常難免。所以,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也就是說,還有機會可以把握。因此,對補充協議要格外重視,進一步明確曾被忽視的權利、義務條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交友處世 違法犯罪之徒權益也受保護

女青年清雲發現自己剛放好的腳踏車被小偷騎跑,立刻搭一輛摩托車前去追趕。小偷慌不擇路竄上機動車道,被一輛大貨車颳倒,致使一條腿粉碎性骨折,為此花去數萬元醫療費,並背上了鉅額的債務。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紙訴狀將失主清雲、貨車司機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們賠償自己的損失9萬多元。

此舉一出,輿論大譁。有人說:“這是惡人先告狀,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說:“偷車與肇事一碼歸一碼,是非黑白上法庭,說完道理說法理,不怕說理就怕沒理。”

法院一審認為:小偷行竊後慌不擇路,竄入機動車道,其傷害後果與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有關。故判小偷承擔55%的民事責任;貨車司機忽視安全注意,應承擔35%的民事責任;失主清雲追小偷時,不顧小偷人身安全,應負10%的民事責任。

判決一出,當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認為:失主清雲在追趕自己時,有拉扯行為,應對自己負傷負責;失主清雲認為:自己為維護自己財產權利,追趕小偷合理合法,自己並沒有拉扯小偷,只是乘車超過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貨車司機認為:是小偷違法竄上機動車道與自己相撞,受害人應自己負責。

二審法院經審理,做出最後判決:小偷因自身有重大過錯,應承擔65%的責任;貨車司機行車違規並忽視安全注意義務,未減速或停車避讓,應承擔35%的民事責任;失主清雲追趕小偷並未超出合理範圍,且沒有證據證明清雲對小偷有拉扯行為,故不負民事責任。至此,一場眾人矚目的官司塵埃落定,它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啟示:小偷的行為雖然不光彩,但法律並不因此放棄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護公民權利

我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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