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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法律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是一律平等、別無二致的。在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權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請求法律保護。即使是違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跡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名譽權等,無一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警示:
(1)掃除法律盲區
在生活中,總有一些人對法律認識存在盲區。如:一些失主體罰虐待小偷,對其張榜示眾、公開貶損、降低其聲譽。再如:一些果農、菜農為防盜,私拉電網,或者為了防盜而給瓜果蔬菜噴灑毒藥等。他們在做出上述行為時,並不知道會構成違法或犯罪。在他們看來,這種以惡制惡、以邪鎮邪的做法,是最簡單、最直接、最有效的洩憤與報復方式,它被老百姓認可並接受。由於生活中司空見慣,所以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行為人通常不會考慮可能由此引發的嚴重危害後果,還以為自己是為民除害的正義使者。由於對法律的無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們常常難以接受現實,似乎只有自己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別人則無此待遇。
(2)走出法律誤區
在生活中,人們遭到違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滿、憤恨有加。一旦抓獲違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權的法官,可以剝奪受審者的一切權利。傳統的認識與習慣做法往往與法律規定相悖,甚至存在對法律的種種誤解。人們不能憑想當然做事,沒有對法律的準確理解與領會,自然會處處曲解法律。法律鼓勵人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正在犯罪或犯罪後被及時發現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公民都有權揭發、舉報犯罪,向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但法律沒有將限制人身自由權、審訊和處罰權交給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機關的專有權,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踐踏。
(3)遠離法律禁區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凡是法律禁止的行為皆不可為。在生活中,應牢牢樹立守法觀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應盡的一項義務,不是可選擇或隨心情決定的。守法不僅可以使自己有尊嚴、有責任地生活,也是對他人的善待和關照。遠離法律禁區,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樂。
交友處世 犯罪並非一時衝動思想修養不可放鬆
卞娜24歲,身材修長,容貌秀麗。春霞剛滿28歲,性情隨和,樂於助人。兩人在北大成人教育學院進修外語時結識,併成為同室好友。隨著日深月久的生活共處,兩人因生活小事開始漸漸失和,因為彼此沒有及時溝通與交流,竟到了互不理睬的地步。兩人分室而居,事態並未好轉。性格孤僻又敏感的卞娜從別的同學處得知春霞說自己自私自閉、不好相處後,對春霞的怨恨更深了。
一日早晨,卞娜與春霞相遇,春霞瞪了卞娜一眼,嘴裡還嘀咕著說什麼,卞娜上前一步問:“怎麼著啊?”春霞反問道:“你幹嗎呀你?”卞娜認為春霞在挑釁。回屋取了一把削水果的刀,想找機會嚇唬嚇唬春霞。春霞在經過卞娜身邊時,一甩手正好打在卞娜左臂上。卞娜認為春霞故意欺負她,便與她撕扯在一起。當春霞將卞娜拽倒時,卞娜急了,用刀向春霞一陣亂扎……春霞被刺中17刀,她的生命隨同體內流出的鮮血一起凝固了。後來,卞娜被法院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賠償25萬元。
法律聚焦: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的4個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生命權利。人的生命,自胎兒從母體分離出來能夠獨立進行呼吸開始,至大腦功能停止活動時結束。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有生命的人。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方法、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刀砍、棒打、水淹、火燒、投毒、爆炸,等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依照《刑法》第17條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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