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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之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案例警示:
(1)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權利
社會為什麼要有法律?因為法律能更好地規範人們的生活秩序,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為什麼總有一些人無視法律的存在並不斷冒犯法律?因為他們能獲取眼前利益並逃脫懲處。於是我們就會看到:闖紅燈的人為得到了快捷而高興;偷漏稅者為省下了銀子而竊喜;造假販假者為高額的利潤而大笑。他們確實因為違法行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東西,但他們的行為同時潛藏著巨大的危險,可以說,他們是以冒著失去生命權、健康權和自由權的風險為代價,去換取他們眼前的既得利益,這畢竟是不值得、不等式的交換。上述案例中小忠的教訓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2)遵守法律是一種品質
人與人之間打交道要靠品質。遵守規則,信守法律是人與人之間建立信任應具備的重要品質。很難想象一個無視法律、不守規則的人會得到他人的尊重與信賴。當今的社會是講法治的社會、是講規則的社會,如果僅為蠅頭小利、僅為滿足自己的私慾,就置法律於不顧。那麼,他在人們心中就是一個可恥小人,毫無信任度可言。
婚姻家庭 淨身出戶也負債務
美麗與關欣協議離婚時,沒要家中的任何財產,淨身出戶了。家中的財產和債務均留給了前夫。離婚後不久,美麗卻接到一張法院的傳票,原來債權人起訴美麗,要她和前夫共同還債。因為美麗的前夫已資不抵債,尚有一筆14萬元的欠款未還上。法院最終判決美麗償還一部分欠款。美麗不解,自己離婚時,未分半點財產,淨身出戶,怎麼還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分別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美麗與前夫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雖然美麗離婚時,未要任何財產,但對前夫資不抵債尚未償還的共同債務,美麗仍有分擔的義務。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離婚當事人規避債務的協議書和行為而受損,他有權向共同債務人的雙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債權。夫妻對共同債權的清償負連帶責任。
案例警示:
(1)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
美麗離婚時未要任何財產,這只是放棄了她自己應分得財產的權利。權利的處分有兩種選擇:一是主張;二是放棄。權利人是主張權利還是放棄權利,完全是個人意志的自由選擇,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義務卻只有一種處分方式,那就是無條件履行。美麗以為放棄自己的財產權利,就可以不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從根本上混淆了個人權利與對他人義務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債務協議,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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