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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申請證人一出庭作證。

這是那天晚上和邱月月一起在包廂陪酒的陪酒女。

證人被庭警帶上法庭,在證人席入座。

公訴人:“證人,請你向法庭介紹你自己。”

證人:“我叫萬春葉,是霄雲壹號的女招待。”

公訴人:“今年9月30日晚上,你在哪裡?做什麼事情?”

證人:“9月30日晚上,我和詩詩、月月一起去8608陪客人。他們一共有三個人,在談生意,大概喝了一個多小時吧,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裡,月月一直躲。”

公訴人:“客人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裡,那個客人現在有在法庭上嗎?”

“有。”證人手指蕭讓,“就是他!”

公訴人:“請繼續。”

證人:“客人一直喝到十點左右,他們走了後,我發現月月也不見了,我覺得她是被客人約走了。從那之後,我沒再見過她。”

公訴人:“我方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辯護人,有沒有問題需要提問證人?”

程儒言看向證人:“證人,你說你看到案發當晚,被告人把手放到被害人的胸上和裙子裡,請問是幾次?”

證人:“……好幾次了,具體不記得。”

程儒言:“被害人有表現出抗拒嗎?”

證人:“有啊。月月一直躲。我們只是陪酒,並不想讓客人碰我們的身體。”

程儒言:“我可不可以理解為——若非工作需要,否則你們並不喜歡和客人接觸?”

證人:“可以。”

程儒言:“那你認為,在什麼情況下,你們才會私自出臺,甚至上了客人的車,和客人孤男寡女同處一個空間?”

公訴人:“反對!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

程儒言:“證人說了,她看到被告人摸被害人,被害人一直躲。在她看來,被害人是十分反感被告人這種行為的。但事實是——被害人在應酬結束後,主動上了被告人的車!很明顯,證人對被害人的反應的解讀,有偏差。”

審判長:“反對無效。證人請回答。”

證人支支吾吾:“那肯定是客人給的錢夠多,為了掙錢,不得不去。”

程儒言:“你的意思——如果客人給的酬勞夠,讓你們不得不和客人發生性關係,你們也不會拒絕?”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引導證人作證!”

審判長:“反對有效。請辯護人注意詢問方式。”

程儒言:“好的。”

他落眸看一眼資料,繼續詢問證人:“證人,案發時間距離現在,已經過去73天,請問你為何能對七十多天前發生的事情、與你無關的記得那麼清楚?”

證人:“因為陪酒很無聊,有時候會去觀察其他姐妹和客人的互動。我記憶力也挺好的。”

程儒言:“你昨天晚上有上班麼?”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程儒言:“證人的證言證詞關乎本案的公平審理。證人言之鑿鑿地說,自己記得七十多天前發生的一件與她無關的事,是因為她觀察能力、記憶力優秀,那我方認為有必要當庭驗證一下證人的觀察能力、記憶力是否真如她所言那般優秀。”

審判長:“反對無效,證人請回答問題。”

證人:“……有。”

程儒言:“那請你告訴法庭,昨晚和你一起陪酒的姐妹琴琴,是如何跟客人互動的?”

證人嚥了咽嗓子,看一眼審判席上三位法官,又看向程儒言:“……琴琴……琴琴她和客人摟著一起唱歌、說話……”

程儒言忽然大喝:“你撒謊!昨晚琴琴陪的客人是同性戀者,他很反感女性接近自己,全程和琴琴保持距離,琴琴幫他倒酒,都被他怒罵!琴琴怎麼可能和他摟著唱歌說話?和客人摟著唱歌的人是芳芳!”

證人嚇白了臉,飛快看向審判長,解釋道:“法官大人,是我記錯了……和客人摟著唱歌的是芳芳沒錯,琴琴她……琴琴她的客人不要她陪,她全程都很尷尬,回後臺還跟我們吐槽了!”

程儒言笑了下:“是嗎?抱歉,我記錯了,琴琴昨晚陪的客人不是同性戀者,芳芳陪的客人才是同性戀者。不僅如此,琴琴昨晚請假了,並未出現在霄雲壹號。”

公訴人:“反對!審判長,辯護人對證人胡言亂語!他根本不是在質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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