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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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的證據佐證,也不能判定他有罪。”
【其實這樣減少了刑訊的出現】
【口供畢竟能夠造假,萬一是替人頂罪呢?】
【人家古代就是為了有人能頂罪,所以沒有修改這些規定?】
“此外,漢朝還有重大案件集體審議制度,也就是‘雜治’,”伍愛華繼續解釋道:“至於讀鞫,其實就是相當於書記員或者法官助理當庭宣讀案情確認書。”
“論決是判決,乞鞫則類似於上訴。”
【還有上訴制度啊!】
伍愛華看到彈幕,解釋道:“漢朝規定,如果對判決不服,判刑兩年以上的可以在判決後二個月內請求重新審理。”
“但是和現代不一樣的是,重新審理不是上訴,是由原本的機構進行審理,就是說原本是縣令給你判決的,你不可能乞鞫之後就變成郡守給你審理。”
“而且關於刑事訴訟,我們國家有個原則,叫做上訴不加刑,”伍愛華解釋道:“就是說如果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犯罪事實,僅僅是上訴並且審理期間確定只有這些犯罪行為,那麼二審法院是不能夠給被告人加刑的,就算二審法院覺得被告人應該死刑但是一審只給他判了七年,也不能增加刑罰。”
“不能增加刑罰,但是能夠減輕刑罰,所以被告人在收到判決的時候,就不會因為擔心後續刑罰變嚴重而不敢上述,這也是為了保護被告人上訴的利益和權力。”
“但是在漢朝,很明顯是沒有這麼一項規定的,乞鞫的結果,很可能還會加重原本的處罰。”
“不過漢朝的規定也有人性的一面,就是在被告人不方便的時候,被告人的家人也可以代替他乞鞫,以免錯過了二個月的上訴期。”
“從這方面來說,漢朝的程式法已經算是非常完善了,和現代相比,也只是有一些細微的差別,整體的流程已經和現代相似。”
“不得不說,古人還是有人才在的,很多穿越小說幻想穿越回去之後能夠大殺四方的,只能說,穿越不漲力氣,更不漲智商……”
【古人只是見識不夠,不是智商不
夠】
【說起見識,現代有些不讀書不睜眼看世界的人,還不一定有人古代人有見識呢!】
“在判決完成之後,漢朝會進行‘錄囚’工作,也稱為‘慮囚’。”伍愛華只是提了一嘴小說的內容,就繼續說道:“這個工作要求,郡守要對自己下轄的縣進行錄囚,刺史要對自己監察的郡進行錄囚,此外,東漢的皇帝還會親自參加這個工作,梳理冤獄。”
“錄囚,其實就是一種上級對下級的司法複核,如果發現下級的錯誤,不管是事實錯誤還是適用法律錯誤,都要及時糾正,平反冤獄,”伍愛華說道:“這個制度的設立,決定了除非上下沆瀣一氣,不然縣令等官吏也沒辦法在地方隨意收受賄賂作出偏向性審判,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司法公正。”
“另外值得一說的是,因為漢武帝獨尊儒術,所以在這之後,漢朝司法也有用儒家經義判決的習慣,這種方式被稱為‘春秋決獄’,是董仲舒提倡的。”
“春秋決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區分行為動機,所謂‘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這種動機判斷,其實更多是為官者根據自己的價值觀進行道德審判,是將司法過程儒家化,日常出現鑽法律漏洞的案件,不想著修改完善法律規定,而是從主觀判斷,顯示了人治在判案中的影響,這也是法治的退步。”伍愛華嘆息道:“最起碼我們現在能看到的現存的春秋決獄的判例,都不能很強有力的說明‘志惡’。”
“春秋決獄其實有點像西方的陪審團制度,先進行集體表決,對方有罪沒罪,有罪的再進行判決,”伍愛華解釋:“這種制度依賴於主觀判斷,對於判決官員的水平要求極高,而且因為春秋時期還是用竹簡,古人用最少的文字記錄最多的意思,一句話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只要想曲解,在儒家經義中總能找到答案,簡直是打擊政敵勢力的不二法寶。”
“那時候有個說法,叫做‘酷吏舞文’,”伍愛華忍不住搖頭:“咱就是說,有沒有可能,表面上的酷吏,是曲解儒家經義各種殺人抓人的官吏,實際上的酷吏,是不遵循法治非要推行什麼春秋決獄的以董仲舒為首的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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