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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以前春秋時,魯國國君曾下過旨意,魯國人若在國外發現了魯國人為奴,讓他們出錢贖買帶回魯國,到時國君必有重賞酬謝,孔子的一位弟子在外遇上魯國奴隸,出錢贖買帶回國中,最後卻拒絕了國君的賞賜。
卻不料孔子知曉這事後反而批評弟子,說他這是好心辦壞事。
果然,此後魯國人在外遇到為奴的國人,便很少再去解救了。
理由也簡單,並不是所有人都跟孔子弟子一樣高尚,或者也不是所有人跟他一樣條件好,出很多錢贖回國人,本來國王有賞賜,那麼救人這事,既得名又還有利,起碼不會虧錢。可孔子弟子開了那不要賞錢的頭後,大家就得自己承擔那救人的成本,許多人便乾脆不救了。
本來一件好事,最後因孔子弟子好事辦壞事,給徹底破壞了。
現在如果皇帝發現奴隸販的奴隸裡有漢人,直接下旨讓他們交出釋放,這裡的人是救出來了,但以後在塞外草原蒙古人、女真人那裡的那些曾經被擄走為奴的漢人,就沒有哪個願意再帶到中原來,那麼他們就沒有機會被解救。
如果皇帝用市價贖回,那販子沒有損失,下次可能就還會再把草原上的漢人買來販賣。
“文首輔說的對,我們不僅不能強行下旨讓他們釋放,還得市價贖買,甚至還得另外再加一筆賞錢給他們,並告訴他們以後也如此,這樣那些奴隸販子,他們在塞外草原上再遇到我漢家子民為奴,利益驅使下,就會想辦法把他們帶回中原交給我們。”
對皇帝朱以海來說,雖然這得出錢,甚至得出比普通交易還多的錢,但這仍是划算且值得去做的。
王之仁點頭,大為讚賞,“臣建議最好還是再加上幾條,加上對擄掠、販賣我大明漢家百姓的行為,嚴懲不殆,已經在關外的可以不算在內,只針對從此以後中原境內的這些行為。”
“王卿說的有道理,中原以外已經被擄賣為奴的我大明要想辦法解救贖回,也更要防範再有擄***迫漢家為奴的事發生。”
“再加一條吧,所有蒙古、女真、色目人等,擁有漢家奴隸者,須立即上報,由朝廷出錢贖回,若有隱匿、傷害的,定斬不赦!”
“大明文武官員士紳等,亦不許擁有、買賣漢人為奴,須上報由朝廷贖回。”
“今後起,所有官民人等,再敢以漢人為奴隸,定斬不赦!”
皇帝並不禁止奴隸貿易,也不限制官員或是庶民蓄奴用奴,但不論漢民還是蒙古女真色目人等,皆禁上再擁有漢人奴隸。
這其實也是明初朱元璋曾經定下的制度,他曾規定,庶民禁止蓄養奴隸,功勳貴臣,一品也不得超過二十個奴隸,二品不得超過十二人,三品不超過八人,四品以後不準佔有奴隸。
所以直到明初中期,奴婢才再次在庶民家中出現,但他們也不敢公然稱呼這些人為奴婢,而是叫他們義男義女,奴婢稱他們義父義母等。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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