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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三百九十二條獎勵程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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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會批
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
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汙、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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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四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
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
5萬元以下(含
5萬元),責任人賠償
10%…50%;
2。造成經濟損失
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
的金額。
第三百九十五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
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
求處理。
第三百九十六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
準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
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三百九十八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
過
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
1個月。
第三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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