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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律與力'
由此規律就表現為兩重的方式:一方面表現為法則,在其中諸差別被表明為獨立的環節;另一方面表現為單純的回返到自身的存在,這種存在又可以叫做力,不過這並不是那被迫返回到自身的力,而是一般的力,或者力的概念,一種引力,——一種把能吸引和被吸引的東西的差別都消融在自身內的力。這樣例如單純的電力就是一種力,然而要表示電力的差別卻屬於規律範圍:這差別就表現為陽電和陰電。在下落物體的運動裡力就是單純的因素,重力,重力的規律是:在運動中的不同物體的體積與所費的時間和所經過的空間的相互關係是方根與平方的關係。電力本身並不包含差別,換言之,在它的本質裡電力並不包含陽電和陰電雙方面的存在在內;因此人們常說,它具有以這樣的方式存在的規律,或又說,它具有這樣表現它自身的特質。這種特質誠然是這種力的本質的或獨特的特質,換言之,這特質對力來說是必然的。但是必然性在這裡只是一個空名詞:力必定要那樣雙重地表現它自身,因為它必定要那樣。當然如果陽電被設定了,則陰電本身也必然存在著;因為陽電只是作為與陰電相關聯而存在的,換句話說,陽電在自身內就包含著自己和自己的差別,正如陰電亦同樣在自身內就包含著自己和自己的差別。但是電之區分為這兩方面,本身並沒有什麼必然性。電作為單純的力對於它的規律——亦即對於它是陽電和陰電是漠不相干的。
如果我們把前者叫做它的概念,而把後者叫做它的存在,那麼它的概念對它的存在就是漠不相干的。它只是具有後者這種特質,這就是說,這對於它並不是本身必然的。這種漠不相干會採取另外一種形式,如果我們說,陰和陽是包含在電的定義之中,或者說,陰和陽簡直是電的概念和本質。因為這就意味著,電的本身就是它的存在一般;但是在那個定義裡並不包含它的存在的必然性;電的存在或者是因為人們發現它存在,這無異於說,它的存在是完全沒有必然性的,或者是電的存在是由於別的力使然,這就無異於說,它的存在的必然性是一種外在的必然性。然而由於必然性具有為他物而存在這一規定性,於是我們又回返到特殊規律的復多性,這是我們為了考察作為規律的規律時所剛才離開了的課題。只有對於這種規律,我們才可以比較它的作為概念的概念或必然性,而這種必然性在所有這些形式中已經表明了還只是一個空名詞。
規律與力、或概念與存在的漠不相干除了上面所提到的方式外,還有另外一種表現方式。例如在運動的規律裡,運動之分割為時間和空間,或又分割為距離和速度,這是必然的。既然運動只是這些環節的關聯,那麼在這裡運動、共相無疑地是在自身內分割成不同部分。但是現在這些部分:時間和空間或距離和速度在它們本身內並不能表示它們是從一個根源派生出來;它們彼此之間是漠不相干的;可以沒有時間設想空間,可以沒有空間設想時間,並且至少可以沒有速度設想距離,——同樣它們的大小也是彼此互不相干的,並且由於它們之間的關係不象陰與陽、肯定與否定那樣,因此它們相互間沒有本質上的聯絡。在這裡,分割成為部分的必然性固然是有的,但是各部分本身之間卻沒有必然性。因而那首一種必然性(即分割的必然性)也就僅僅是一種虛構的虛假的必然性了。因為運動並沒有被表象為單純的東西或純粹本質,而是被表象為已經分割了的東西;時間和空間被當出運動的獨立自存的部分,或者自身存在的本質,或者把距離和速度看成存在的方式或表象的方式,其一沒有其他也仍然能夠存在,因此運動就被看成僅僅是它們的外表的聯絡,而不是它們的本質。如果把運動表象為單純的本質或力,那麼無疑地運動就是重力,但重力一般並不包含這些差別在內。
'3.說明或解釋'
因此在兩種情形下,差別都不是自己本身的差別。或者共相、力對於被分割成部分(這些部分就是規律裡面所包含的差別)表示漠不相干,或者諸差別,規律中所包含的部分,被此之間漠不相干。知性雖說具有這個差別本身的概念,正由於這樣,規律才部分地是內在世界或自在存在著的東西,但是在它裡面同時具有諸差別。至於這個差別所以是一種內在的差別,這乃由於規律是單純的力,或者規律是作為差別的概念,因而亦即概念的差別。但是這種差別最初還只是知性所作出的,還沒有建立在事情本身之內。
知性所說出的必然性因而只是它自己的必然性,知性之所以作出這種區別,只是為了它同時可以用文字把它表達出來,並使得這種差別不是事情本身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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