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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個體的自在,很容易從下面這個事實看出來:除語言器官以外,手是人類最多地用以顯現和實現其自身的一個器官。它是人創造自己的幸福的一個被賦予靈感的創造者;我們可以說,它就是人的行動的結果;因為手作為人的自我實現的活動器官,本身體現著作為靈感的賦予者的人,而既然人本來就是他自己的命運,那麼手就將表示這個命運,表示這個自在。
上面說過,活動器官同時既是一個存在又是它自身所包含的行動,或者說,它既是它自身中現在著的內在的自在存在,又具有一個為他的存在,那麼根據這個規定,我們可以對器官產生一種與前不同的看法。因為如果說,器官之所以不能被視為是內在的一種表示,是因為在器官裡現在著的是:作為行動的行動,至於那作為行為'完成了的行動'的行動,對器官來說只是一種外在的東西,因此內在與外在互相分離,彼此互為或可以互為外來物,那麼,即使按照這個規定來說,器官也還必須被視為兩者的中項;這恰好是因為這樣:行動在器官那裡現在著,同時構成器官的外在性,而行動所構成的這種外在性不同於行為之為外在性,因為行動作為外在性仍然停留在個體與器官裡。——這個內在於外在的中項和統一體自身最初也是外在的;然而隨後這個外在性同時又被歸入於內在,成為單一的外在性而與散亂的外在性相對立,而散亂的外在性,可以只是一種個別的外在性亦即對整個個體而言純屬偶然的行為成就或狀態,但也可以是整個的外在性亦即那分散為眾多行為成就和狀態的命運。因此,手上的簡單特徵、聲調和音量等語言上的個人特點,以及文字方面個人字型或筆跡的特點(文字是語言透過手比透過聲音而獲得的一種更為固定的存在),——所有的這一切,都是內在的一種表示,而這種表示作為單一的外在性,又與行為和命運的復多的外在性相對立,把復多的外在性當作外在,而自己則以內在自居。——因此,如果我們首先把個體的特定的本性以及與生俱來的和後天獲得的特性當作它的內在,視之為行為和命運的本質,那麼這種內在本質,首先就以個體自身的口、手、聲音、字型和其他各種器官以及器官的固定規定性當作它自己的現象和外在性,在此以後,它才更進一步把自己表示於外,以它自己在世界裡的實現當作自己的外在性。
現在,由於這個中項首先把自己規定為外在性,而同時又把這個外在性收回於內在一方面去,所以這個中項的具體存在就不僅僅是直接的行動器官,而毋寧是面部上和整個形象上的那些毫無作用的運動和形式了。這些特徵及其運動與形式,就這個概念來說,是保留於個體之內含蓄未發的行動,就個體與實際行動的關係來說,則是個體對它自己的行動的考察和觀察,換句話說,這種外在表現乃是對於現實的外在表現的一種反映。——個體對於它的外在行動不是緘默的,因為,當它行動的時候它同時已反映於其自身,而且它把這種自身反映,表示於外;這個理論的行動,即是說,個體就它自己的實際行動和它自己本身所作的談話,別人也能聽得到,因為它本身是一種外在表現。
[Ⅱ.這種含義的雙義性]
這樣,從這種內在裡,即是說,從這種在其外在表現中仍然不失其為內在的東西里,我們已觀察到個體對它自己的現實反映;我們還應該看看,這種統一體——反映裡所包含的必然性,究竟是怎樣的性質。——首先,這種反映跟實際的行動自身不是一回事情,因而它可以是並且可以被認為是不同於實際行為的某種另外的東西;比如我們可以根據一個人的面部,看他所說的或所做的究竟是否出於他的真誠。——但是反過來,反映是內在的一種表示,卻同時也是一種存在著的表示,它本身因而就降為一種存在,成為一種對有自覺的個體純屬偶然的東西。因此,這個反映固然是一個表示,但同時又僅僅象一個符號一樣,因而賴以把內在表示出來的這個符號,在性質上,就與被表示的內容完全不相干。在這個現象裡內在誠然成了一種可以看得見了的看不見的東西,但它並沒與這個現象聯結為一:這個內在固然能表現在另外一個現象裡,另外一個內在也能表現在這個現象裡。——可見李希屯伯格是說對了;他說:“要承認相面家真能透過相面而理解人的內在,並不困難,只要勇敢地決心使自己重新成為千百世代所不能理解的人物就行了。”——在前面討論心理規律時所說的那種情況下,擺在面前的環境是一種存在著的東西,從它那裡個體取得其能夠取和願意取的,對它既可以屈從,也可以違抗,因為這個原故,這種存在並不包含必然性和個體本質。同樣,在現在討論的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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