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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第一句話就是“兵之貴選。”(《束伍篇》)認為選兵“其法惟在精”(《柬伍篇》),反對“用城市遊滑之人”,“奸巧之人”,主張用“鄉野老實之人”。對於選兵的具體標準,認為“豐偉”、“武藝”、“力大”、“伶俐”四條既不可廢,亦不可專恃,“惟素負有膽之氣,使其再加力大,豐偉伶俐,而複習以武藝,此為錦上添花。”(《束伍篇》)然而這樣的人不易選到,相比之下,最主要的條件是“必精神力貌兼收”,因為武藝差可以教習。對於選來計程車卒,要根據各自不同的特點發給他們兵器,“皆當因其材力而授習不同”,“如藤牌宜於少壯便健,狼筅長牌宜於健大雄偉,長槍短兵宜於精敏有殺氣之人。”(《束伍篇》)
在練兵方面,《紀效新書》特別強調按實戰要求從難從嚴訓練,反對只圖好看的花架子。認為“設使平日所習所學的號令營藝,都是照臨陣的一般,及至臨陣,就以平日所習者用之,則於操一日,必有一日之效,一件熟,便得一件之利。”(《紀效或問》)並批評不按實戰要求的訓練方法是“虛套”,“就操一千年,便有何用,臨時還是生的。”尖銳指出“各色器技營陣殺人的勾當,豈是好看的。”(《紀效或問》)“凡武藝,不是答應官府的公事,是你來當兵防身立功殺賊救命本身上貼骨的勾當。你武藝高,決殺了賊,賊如何又會殺你。你武藝不如他,也決殺了你。若不學武藝,是不要性命的呆子。書中規定:“凡比較武藝,務要俱照示學習實敵本事,真可對搏打者,不許仍學習花槍等法,徒支虛架,以圖人前美觀。”(《比較篇》)重視號令訓練,規定:“各便宜簡明號令,合行刊給,各於長夜,每隊相聚一處,識字者自讀,不識字者就聽本隊識字之人教湧解說,務要記熟。”要求將士“耳只聽金鼓,眼只看旗幟”,“大家共作一個眼,共作一個耳,共作一個心。”(《號令篇》)重視平時養成訓練,認為“操兵之道,不獨執旗走陣於場肆而後謂之操,雖閒居坐睡嬉戲亦操也。”(《紀效或問》)他還認為,訓練畢竟與實戰有所差別,平日十分武藝,臨時如用得五分,便可成功。“開大陣,對大敵,比場中較藝擒捕小賊不同。堂堂之陣,千百人列隊而前,勇者不得先,怯者不得後,叢槍戳來,叢槍戳去,亂刀砍來,亂殺還他,只是一齊擁進,轉手皆難,焉能容得左右動跳;一人回頭,大眾同疑,一人轉移寸步,大眾亦要奪心,焉能容得或迸或退。”(《紀效或問》)
《紀效新書》要求將帥不僅要有帶兵制敵的文韜武略,而且要精通各種技藝,要作士卒的表率;不僅戰時與士卒患難與共,而且平時也要處處與士卒同甘共苦。指出:“為將之道,所謂身先士卒者,非獨臨陣身先,件件苦處,要當身先。
所謂同滋味者,非獨患難時同滋味,平處時亦要同滋味,而況技藝豈可獨使士卒該習,主將不屑習乎?”(《紀效或問》)
《紀效新書》特別強調賞罰在治軍中的作用,主張賞罰要公正,賞不避仇,罰不避親,指出:“凡賞罰,軍中要柄。
若該賞處,就是平時要害我的冤家,有功也是賞,有患難也是扶持看顧;若犯軍令,就是我的親子侄,也要依法施行,決不干預恩仇。”(《禁令篇》)戚繼光言行一致,帶頭執法,後來以臨陣回顧,斬其長子。書中還制定了許多具體的訓練紀律,各項賞格罰條、連坐法等。制訂了嚴格的民眾紀律,如規定:“砍伐人樹株,作踐人田產,燒人屋房,**作盜,割取亡兵的死頭,殺被擄的男子,汙被擄的婦人,甚至妄殺平民,假稱賊級,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決以軍法從事抵命。”(《禁令篇》)
《紀效新書》重視兵器在戰爭中的作用,認為:“器械不利,以卒予敵也;手無博殺之方,徒驅之以刑,是魚肉乎吾士也。”(《長兵篇》)書中以大量篇幅記述了各種兵器的製造、形制、樣式、作用、習法等。並對長短兵器的使用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認為“長則謂之勢險,短則謂之節短。”(《長兵篇》)主張長兵短用,短兵長用,即用長兵器要在較近的有效距離攻擊;短兵則先用標槍襲敵,然後乘敵躲閃之機殺入。書中還記述了戚繼光就地取材而發明的新兵器“狼筅”,即用節密枝堅的竹子削制而成的一種兵器,戚繼光稱其為“行伍之藩籬,一軍之門戶”(《牌筅篇》)。
《紀效新書》是明代著明兵書。它出於抗倭名將之手,所述內容具體實用,既是抗倭中練兵實戰的經驗總結,又反映了明代訓練和作戰的特點,尤其是反映了火器發展一定階段上作戰形式的變化。具有較高的軍事學術價值。但是,《紀效新書》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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