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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顧辰起訴《娛樂新週刊》和倪振名譽侵權第一次開庭,此次庭審共分兩部份,分別是審議《娛樂新週刊》是否侵權和審議倪振是否侵權,採取的是公開形式,吸引了大量媒體和公眾,但是法庭的聽眾席位有限,只有一小部分媒體獲准進入法庭,更多的記者只能在法庭外等待。
在第一部分庭審開始之後,《娛樂新週刊》的代理律師首先起身做無罪辯護:“法官大人及各位陪審團成員你們好,對於顧辰先生起訴《娛樂新週刊》侵犯名譽我個人和《娛樂新週刊》的擁有人董加鵬先生都感到很遺憾,或許《娛樂新週刊》的報道真的給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失,但我並不認為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是《娛樂新週刊》。”
“《娛樂新週刊》只是如實的刊登了受採訪者,也就是倪振先生所說的話,我這裡有採訪時的錄音,在刊登的報道中編輯沒有加入任何主觀捏造的語句,可以說我們只是一個轉述者,主觀上並沒有侵犯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想法。另外,顧先生和此次案件中的主要人物趙雅之小姐作為公眾人物,就有義務接受公眾的監督,而報紙則是實施監督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為了保證資訊的及時性和新聞效應,有時候報紙等其他媒體釋出和刊登的訊息與報道不一定都是正確的,有時候出現一些猜測性的報道是很正常的,我們收集了從2月3日至2月11日間香港其他報社發行的幾份報紙,上面的某些報道在本質上與《娛樂新週刊》在2月10日刊登的報道並沒有多大差別。我並不是想說這些報紙同樣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而是要強調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責任,可能某些媒體在監督的過程中會出現某些瑕疵或是不巧當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說他們是錯的,甚至是有罪的……”
《娛樂新週刊》的代理律師一開口就把所有責任都推到了倪振身上,把自己擺在一個轉述者的位置上。接著又以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權為由,為《娛樂新週刊》過激言論進行辯解。
法官拿著筆記錄了些什麼,然後抬起頭看向原告的代理律師席說:“原告代理律師你可以發言了。”
唐朝控股律師團的首席律師鍾利明站起來,用嘲諷的語氣說:“首先我想說的是被告代理律師的辯詞不僅荒謬。簡直是無恥,如果照他的說法,所有媒體都可以打著監督權的幌子,肆無忌憚的攻擊任何一個他口中的所謂公眾人物,那公民的權利有誰來保護?法律的權威性何在?”
“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沒錯,但我有必要向法官、陪審團和法庭內的所有人強調,在他們是公眾人物之前,他們首先是具有完全法律權利的合法公民,他們享有香港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利,包括*權、名譽權等等。在法律的威嚴性面前,任何東西都應該擺在次要地位。”
“被告方《娛樂新週刊》以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為理由,刊登嚴重損害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報道,在法律層面已經屬於事實上的犯罪行為,我想請問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審團成員。是法律的威嚴性重要,還是應該讓法律給‘公眾人物’這四個字讓道?”
“再則,媒體的職責是給公眾傳遞資訊,在輿論與事件之間搭起溝通橋樑和引導公眾輿論的作用,因此任何一家專業和有良知的媒體都應該把‘嚴謹’這兩個字放在首位,如果為了保證資訊的所謂及時性和新聞效應就忽略了訊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麼我覺得還不如不報道的好。因為可能就是因為你的錯誤報道,而導致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發生,比如某些人因此而受到傷害。”
“《娛樂新週刊》為了報社的利益,刊登了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帶有侮辱性詞彙的報道在侵犯了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一種極其不道德的行為,甚至拉低了整個香港傳媒的道德底線。我不禁想問,一家為了一己私利可以不顧事實真相的報社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最後,被告代理律師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倪振身上我並不認同,倪振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責任人,他理應為自己的言論付出應有的代價。但《娛樂新週刊》同樣是一傢俱有完全行為責任的單位,它完全有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在明知道自己的報道會給公眾帶來誤導作用的情況下《娛樂新週刊》依然這樣做了,這顯然是一種主觀故意的行為,目的自然是利用這種震撼性的報道來帶動報紙的銷量,我這裡有份資料,2月10日《娛樂新週刊》的銷量比往期增加了220%。所以當《娛樂新週刊》把倪振的話刊登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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