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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初年,唐玄宗在朝中“首置玄學博士”,每年都像科舉中的明經科一樣考試,推崇以老子《道德經》為宗首的道家學說。唐玄宗把《道德經》列入科舉考試,並註釋推廣《道德經》,應該是務實之舉,以提高治國水平。唐玄宗也曾說註疏《道德經》的宗旨是“取之於真,不崇其教,理國之要,可不然乎”。很少玄理的探討,更少宗教性的詞語,從務實主義出發,著重闡述的是治國理身的理論。
李唐一朝,“內用黃老,外示儒術”,成為國家政治基石。因此,唐朝在大尊道教的同時,也大力倡導道家無為而治的治國術,注重德治,一邊輕徭薄賦,一邊垂拱而治,所以造成了唐初天下大治,邊地蠻夷都來歸服的局面,開創了“貞觀之治”的太平盛世。唐太宗李世民常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強調要輕徭薄賦。唐太宗曾在《貞觀政要》中,如此敘述了他治國的深切體會:“夫安人寧國,惟在於君。君無為則人樂,君多欲則人苦。”唐太宗還在詔令中曾說:“天下大定,亦賴無為之功,宜有改張,闡茲玄化”,百官“各當其任,則無為而治矣”。唐太宗甚至關心起老百姓的婚配問題,據《新唐書?太宗本紀》載:貞觀元年,“下令老百姓男子二十歲、女子十五歲以上者沒有配偶的,由州縣政府以禮為他們聘娶;因家庭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婚配者,鄉里的富人以及親戚共同出資操辦”。唐玄宗李隆基也竭力推崇道家思想,在其親撰《御注道德真經》和《御注道德真經疏》中,他寫道:“順天之時,順地之性,因人之心。是則群臣輻湊,賢與不肖各盡其用,君得所以制臣,臣得所以事君,此理國無為之道也。”宋代因為沒能統一,在選擇路子上,採用了儒家治國,最終亡於儒家之上,登到大明的時候,朱元璋治國的路子又重新走回了漢武帝定下的路子。
在開國初期,朱元璋深知民苦之源,力推“休養生息”政策,並親自注解《道德經》並在《御注道德經》序中說,自己即位以來,迫切瞭解前代聖人的治國哲理,“自即位以來,罔知前代哲王之道,宵晝遑遑,慮穹蒼之切”。於是問道多人,終於發現《道德經》,認為此書“盡皆明理,其文淺而意奧”。他反覆體會,想試註釋,“用神盤桓其書久之,以一己之見,似乎頗識,意欲試注,以遺方來。恐今後人笑,於是弗果”。他認為此書價值重大,因此注之,“朕雖菲材,惟知斯經乃萬物之至根,王者之上師,臣民之極寶,非金丹之術也。故悉朕之丹衷,盡其智慮,意利後人,是特注耳。“朱元璋早期的無為而治,使得大明社會比較安定,經濟得到發展,文化相對繁榮,國力強盛,為日後的永宣盛世奠定了基礎。朱棣以藩王之位取得天下,在遵循祖宗制度上多有突破,但早年朱元璋定下的路子,卻沒有多大的改變,基本上延續了初期的路子,後來的帝王多有改變,但這個路子基本上沒有改變,前期以無為治天下,到後期則實現儒家人治,走上維護皇權的路子。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外儒內法劑之以道的治國路子是演化了宇文泰與蘇大人的以反治反的加強版,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使得從西漢後的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託。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鬆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麼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採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裡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但不可否認,這法子卻是比名目張膽的蘇大人以反治反要高明瞭許多,只因在每一個朝代,在其鼎盛的時候,在政事的治理上,都有一個共同的秘訣,簡言之,就是‘內用黃老,外示儒術’。自漢、唐開始,接下來宋、元、明、清的建立時期,都是如此。王振這一番話說給外面的那些大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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