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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因為土地與糧食的投機比商業更少風險,也有許多城市的工商業者獲得盈利時,不作擴大經營的打算,卻抽出部分資金下鄉買田,他們認為生意不如田地牢靠,而且也可藉此取得銀行錢莊等放款、挪借的信任。這種工商業與土地的緊密關係,在1950年三四月減租退押運動中,曾全面暴露出來。
在國民黨政府日益加緊的苛重賦稅下,整個地主階級為了轉嫁負擔、保證收益,對農民的剝削當然就日益加緊。首先是無限制地抬高地租。租額增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不等;分租制者至少提高一成。押租也是普遍提高,或者追加押租,原來不收押租的也要交押。此外高利貸的剝削也更加普遍,谷貸、青苗、會谷……輾轉盤剝,農民負債劇增,一般達農戶總數的一半左右。地主更乘農民之危進行奪地。其他額外剝削,地方捐稅轉嫁,也比過去加重,農民代地主繳納徵實,更要負擔全部運輸上的消耗和花費。
地主為了保證加租,租佃期限就日趨縮短,退佃成風。農民使用土地毫無保證,隨時有被撤田的可能。租期短促,於是加劇了土地使用的高度分散。一方面,地主的土地分散出租給很多農民耕種,如邵陽靖合鄉有一個地主有60畝田,佃戶多至18人;有的地主在買田時就故意買得分散,以便多招佃戶。另一方面一個小規模經營的農民(如作十二三畝),卻有六七個東家。農民在押佃重重剝削下,自然無法安心生產,更談不到發展生產。
至於國民黨政府的橫徵暴斂,特別是抓壯丁和地方勒索的殘酷,更是眾所周知。人禍帶來天災,天災伴隨人禍,12年間,國民黨統治區災荒的連續性與慘重程度,實為中國歷史上所少有。災荒、飢餓已成為農村常態。湖南更是連年水旱,農村元氣耗盡,廣大農民陷於水深火熱之中,農村勞力與畜力大大減少,生產急劇衰落。據1946年國民政府統計,湖南荒地達耕地的40%。另據國民政府糧食部的統計,稻穀產量比常年產量減少三分之一以上。
土地高度集中
湖南農村第一個顯著特點,便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中國南方的土地一般比北方集中,湖南在南方各省又較突出,比鄰近的湖北、江西集中的程度都高。根據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湘陰和豐鄉4個保(代表濱湖區)、長沙黎託鄉4個保、益陽1個保(代表丘陵區),邵陽震中鄉3個保、益陽1個保(代表山區)的較可靠調查,農村各階層人口與土地佔有的情況,有如下表(百分比取約數,小數點以下數略去):
階 級
地 主
富 農
中 農
貧 農
僱 農
其 他
人口百分比
3
5
30
39
10
13
土地百分比
47
13
26
7
每人佔地(畝)
19
5
2
0.2
公田百分比
8
上表統計雖較可靠,但仍只能說明湖南土地關係的一個基本趨勢。估計實際情況與此有若干差別,因地主、富農一般瞞田較多,如將土地最集中的濱湖區平均計入,則全省地主佔有土地當更多。
湖南農村中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學田等)特別多(一般估計至少在10%以上,表中8%肯定是低了的),實際上為地主階級(和部分富農)所壟斷,因此上表約佔人口3%的地主,佔有土地實達55%。據抗戰中期華北各解放區的調查,華北一般山區,地主約佔土地30%。湖北的調查材料(25個縣39個村),地主占人口約3%強,佔有土地40%左右。由此可知湖南土地集中的高度。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第二章 新區農村調查(16)
湖南各縣土地分配的情況是很不一致的。按全省範圍來說,可以分作濱湖、丘陵、山地三種地區。濱湖區域土地最集中,如最典型的湘陰,全縣地主只佔戶數2%左右,佔有土地卻達71%。湘陰和豐鄉4個保,地主占人口3%,土地佔60%以上,平均每人佔地約80畝。濱湖各縣都有所謂“洲土大王”,據國民黨湖南省政府1946年“濱湖洲土視察團”進行的很不完全的查勘,“擁有1萬至7萬畝洲土垸田者,有陳浴笙、王一華、聶士達、湯冬生、陳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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