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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動考察報告》)毛澤東當年調查湖南農村的這個特點到1949年前後仍舊存在。情形與大革命時長沙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
根據前表,貧農人口為39%,僱農為10%。“其他”13%中,多為手工工人、小商販、擔腳的和根本無職業的赤貧戶等,因此僱農和赤貧戶在農村中實占人口20%左右。全省貧僱農赤貧戶總數在60%以上,或達70%。因為在土地和人口最集中的地區,貧僱農赤貧戶特別多,如濱湖垸田中佃農一般佔90%以上,如將此平均算入,全省貧僱農赤貧總數就不止於前表的62%。廣大的貧農佔有土地是極少的,只有7%(華北調查是19%,湖北20%)。僱農赤貧“既無土地,又無資金”。
造成貧僱農赤貧特別多的原因,自然是封建剝削厲害,土地高度集中,以及歷年天災人禍所致。抗戰後,中農下降為貧僱農,貧農下降為赤貧者,顯然日益增多。據國民黨湖南省政府統計,自1937年至1945年,湖南壯丁被國民黨政府徵調者,約178萬餘人,其中雖有部分逃回,但總數還是驚人的。抗戰後幾年因災荒不斷,離村人口也日多;同時農村人口死亡率很大,這些農村減少的大量人口,自然主要都是貧僱農。因此前表貧僱農赤貧統計仍在60%以上,也可以說明中農下降為貧僱農的日益增長趨勢。
貧僱農既不能靠耕作餬口,便多另求生活,所謂作田只是“賺間屋住、留個窩窠”而已。他們補助生活的辦法多從事副業生產,學習手藝(泥木匠等),打零工、長工、擔腳、抬轎、作土種菜等。女人也儘量紡紗續麻挖野菜,以資補助。但因戰爭損毀、交通斷絕等原因,副業及手工業都很難維持,因此貧僱農一般無法保持最低的生活,有的逃亡覓食,有的往城市求生,有的只能在飢餓疾病中走向死亡。
封建剝削異常殘酷
湖南農村的第三個特點,是封建剝削異常殘酷。開國大土改前,有些人說,湖南地主的剝削不如北方重,這是根本不對的。
南方各省的租佃制度,歷來比北方發達。據抗戰前調查,佃農與半佃農合佔全體農民的比例,北方10省為40%,南方12省佔70%;湖南為77%。湖南地主與農民的關係,主要表現在租佃關係上,地主掌握的土地絕大部分是出租的。這種租佃形式的剝削,表面似乎比華北某些勞役形式文明些,而實際上更厲害、更殘酷。最突出的便是野蠻的押租制度,這在北方一般少見。湖南除了湘南及湘西少數地區外,押租制度普遍存在。
押租是佃戶對地主除地租外的一種額外負擔。表面上,押租是佃農在租佃土地之前交給地主地租的保證金,本質上,卻是佃農給地主賣身的保證金。沒有這筆保證金,佃戶就沒有資格列入地主的農奴隊伍。地主利用押金,更便於壟斷土地、積累高利貸資本和商業資本來束縛農民。許多農民都是在交押金的時候背了債,長期甚至永遠還不清。押金的數量,最普通的與一年租額相等,叫做“平批平租”(批即押金),但也還有所謂“重批輕租”、“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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