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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7月下旬,*蘇南區黨委組織部負責抽調幹部組建蘇南農村工作團,從蘇南區(包括無錫市在內)直屬機關幹部、蘇南黨校學員和蘇南公學新招收的知識青年三部分人中抽調1846人,集中在無錫市西郊的榮巷蘇南公學與河埒口*蘇南區黨委黨校進行訓練,學習時事、*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以及《農村工作人員守則七條》。蘇南農村工作團直接屬*蘇南區黨委領導,由*蘇南區黨委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對外則稱是蘇南區農民協會的直屬工作團,以農民自己的組織名義向農民開展工作。經過1個月的訓練後,蘇南農村工作團組織完成。
8月28日,蘇南黨政軍領導人陳丕顯、管文蔚、劉先勝等親自接見並歡送蘇南農村工作團下鄉。出發前分為無錫、吳縣兩個團,無錫團團長由歐陽惠林兼任,副團長為盛堅夫;吳縣團團長由陳一誠兼任,副團長為方劼(後又增加包漢青)。兩團分別到達無錫、吳縣農村開展工作,摸清情況,積累工作經驗,以便將來土地改革先行一步。
蘇南農村工作團進入農村後,以*建設、完成秋征、恢復和發展生產及實行減租為中心,全面推進農村各項工作。
和蘇南一樣,華東、中南、西北、西南等各新區,有條件的地方都組織了農村工作團下到農村,在百廢待興中排難而進,使各項工作迅速走上正軌。在眾多的工作中,改造基層政權是最重要的。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自上而下的宣佈廢除保甲制度,劃小區鄉;二是由下而上的透過群眾訴苦,予以改造。農民對保甲制度特別仇恨,對前些時候共產黨暫時使用保甲人員很不滿,經過改造後,農民的情緒有顯著改變。此後,召開區鄉農民代表大會,建立鄉政委員會,選舉鄉長,以便發揚*,深入工作。
第八章 減租退押(2)
在農村工作團的領導下,經過減租的鬥爭,解決了貧困農民生產和生活上的部分困難,削弱了地主階級的封建剝削,提高了農民的階級覺悟和鬥爭意志。這時,農民尤其是貧僱農已湧上政治舞臺,為實行土地改革準備了群眾基礎。
與此同時,農民協會組織得到迅速的發展。1949年12月底,蘇南農會會員已達萬餘人,佔農村總人口的2l%以上。到1950年2月,蘇南全區農民協會會員發展到250餘萬人,佔農村人口的24%。根據不完全統計,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四大新區在開國大土改前後,共有農民協會會員7000多萬。從對封建地主鬥爭中湧現的一大批農民積極分子,擔任了鄉村兩級的農民協會和農村中其他各種組織的領導職務,農村基層政權初步建立。
但這個時期的工作存在不少缺點:第一,各地工作基礎強弱不一,即使在一個鄉的範圍內,各村的工作基礎也不平衡。第二,基層組織不純相當嚴重。地主、富農、土匪、特務等混入組織的數量雖然不多,但歷史不清、立場不穩、為地主階級所控制掌握的幹部卻為數甚多,約佔幹部總數的10%到20%,在少數落後鄉村更加嚴重。第三,各地農會組織形式不統一,農會制度不夠健全,活動不經常,部分地區只有鄉農民協會委員會的活動,沒有小組的組織活動,有的甚至組長不知多少會員,會員也不認識組長,形式主義比較嚴重,所起作用較小。
雖然農村基層政權組織還有待於完善,但它在減租退押中還是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減租退押政策
新解放區減租政策和以前的減租減息有所不同,最早見於1949年9月15日*中央華東局制定的《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暫行條例(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1)關於減租:凡地主舊式富農及一切機關、學校、祠堂、廟宇、教會等所出租之土地的地租,應按照原租額減低25%-30%。如因不可抗拒的災害而致欠收或全部被毀時,應酌情減交或免交地租。解放以前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欠租一律免交。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預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變相剝削。減租後應確實保障佃權,地主不得收回土地轉租、出典或出賣。凡戰爭罪犯及反革命的首要分子,沒收其土地。凡豪紳惡霸恃強霸佔農民的土地財產,經農民告發,農會證明,政府調查屬實者,得由農民無代價收回。(2)關於債務清理:凡戰爭罪犯及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其債權一律廢除。過去農民向地主及舊式富農所借的債務,如屬高利貸性質者,一律停利還本,低息債務照常還本付息。地主、富農借工商業中的債權,債務不在停息之列,今後借貸利息則由雙方自由議定,並須有借有還。此條例於194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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