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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作為*中央華東局向華東各地人民政府、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建議,供各地討論採納。

*中央1949年11月24日轉發華東局關於減租問題的指示中說,華東局公佈新區減租條例時,考慮到新區群眾覺悟與組織程度及黨的主觀領導條件,對若干問題曾有意識地未予提出,以免策略步驟上陷入被動。例如債務問題,因江南借貸關係複雜,對利率未作硬性規定,以免有窒息借貸關係的危險。僱工工資待遇問題亦未作具體規定,免使僱工受解僱及失業威脅,影響農業生產。未提退還押租問題,因為退押租,易發展為普遍的算舊賬,難於掌握。未提調劑土地,因若不謹慎,易造成無準備無計劃的直接分配土地的行動。在群眾真正發動起來及黨的領導條件尚無保證之前,除減租外,以上各項都希望暫緩進行,以免妨礙生產。

第八章 減租退押(3)

以上問題在以前老解放區的減租減息政策中均有具體的規定,這可以說是解放初期新解放區減租政策的一個重要特點。

1950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糧的指示》發出後,華東軍政委員會修訂了《華東新區農村減租暫行條例(草案)》,並經政務院批准於1950年4月27日作為正式《條例》公佈施行。修訂後的《條例》,將原來提出的地租“應按原租減低25%一30%”,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原租額佔土地正產物50%以上者,其租額按原租減去30%,原租額佔土地正產物不足50%者,其租額按原租額減去25%。”“減租後,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正產物35%,超過者應減低至35%。地租以外的額外剝削一概取消。”同時,刪去了有關債務的條例規定,以防止發生普遍算舊賬和窒息農村借貸關係等偏向。

其他地區也釋出了減租政策。

關於退押政策,因為北方基本沒有押租制,所以在1950年7月以前,各地減租條例中均未規定退押的辦法。押租制在江南新解放區土地租佃關係廣泛存在。押租是佃農的沉重負擔。在土地改革以前發動農民向地主索要退還押租金,可以增加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資金。因此,在實際的減租鬥爭中,有些有押租制的地區,進行了退押鬥爭。因無具體政策規定和辦法,曾在少數地區出現退押對地主追逼過甚的偏向。*中央於1950年4月曾發出指示停止退押。1950年7月15日*中央發出關於在土地改革中退還押金和債務問題的指示中,對退押問題作了原則的規定:“在原則上地主應將押金退還給農民,但只將農民最後所交給地主之押金退還,不應翻老賬,亦不應計算利息”。“在最近幾年內,地主向城市及工商業中亦逃避了不少財產,有些地主對農民的押金是能夠退得出的,有些亦能退出一部分,但應估計到一定還有一部分地主,特別是小地主是退不出押金的,對於那些退得出或能退一部分押金的地主,要他們退給農民,是有好處的”。中央認為,在適當的限度內,在土地改革前或土地改革中要地主向農民退還押金,是可以作的。但領導上必須很好地掌握,必須作得很適當,才能一方面既有成果,另一方面又不致發生亂捕亂打等混亂現象。

根據中央指示,各地的減租條例和退押實施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廢除押金制度”,如有非法勒索押金者以違法論處。地主已收入押金,原則上應全部退還佃戶。對退押確有困難的,西南區規定,經農民協會及佃戶本人同意,得采取下列3種辦法予以照顧:一是無力一次全退者,分期退還;二是無力全退者,退還一部分;三是無力退還者,免予退還。中南區則規定一般可折半清理;在折半清理中如地主因一時困難,不能一次退清者,可分期退還,不能全部退還者可只退一部分,實在無力退還者,可全部免退。減免標準,由鄉農民代表會議*評定規定,報區人民政府和區農民協會批准。

退押實施辦法中還規定:所退押金均不計利息,但應依照原約定數目,按保本保值的原則計算:原交銀洋者照銀洋現在價格退還,原交實物者,即退實物,或照實物現價退還,原交紙幣者照當時紙幣實際價格退還;凡在土地改革法中規定應予沒收分配之財產和地主所有之工商業不得抵還押金,以免破壞農業生產和工商業。凡佃戶所收回之押金,原則上歸原佃戶,在照顧原佃戶的基礎上適當加以調劑,照顧其他貧苦農民,以利生產。但對佃中農(包括富裕中農)佃貧農所得押金,應全部歸佃中農、貧農所有,不得用於調劑。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八章 減租退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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