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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緡,是為了獲利。

在告緡盛行的時候,皇帝和官吏根本不管是不是誣告,反正他們只是需要獲取錢財,所以誣告盛行。

可是當下,卻有一點不一樣,檢舉這個事情,只是受限於這些被抓捕起來的『罪犯』,他們唯一獲取的好處就是減輕自己的罪責,他們只能證明自己不是主事之人,換一個或許不需要砍頭的從犯位置。

因為擔心大規模誣告,就拒絕所有的出首檢舉,無疑就是那些腐儒或是貪官最為喜歡的事情。

不去解決問題,而解決出首檢舉的人。

簡單輕鬆,一切都沒有問題了。

而且當下這種檢舉,最為關鍵的一點是,或許很多人其實並沒有意識到,張世平最後的一條減免律令,最重要的並非是減免,也不是獲利,而是『民告官』!

注意,這裡的是『民』,是被列為四民之一的商人,甚至是被排除了民眾基本權利,和贅婿罪犯並列的剝奪了一部分公民權的賤民,而不是飽讀詩書的『士』!

士告官,就算是贏了,也沒什麼好說的。因為士嚴格說起來已經不算民了,他們已經是一隻腳踩在了官吏的地盤上。

但是『民告官』,就不一樣了。

有權利脅迫或是壓迫民眾的,往往都是掌握權柄者。

而面對這種欺壓,屁民除了罵幾聲之外,其實很難對應的做出任何有效的反抗。

畢竟是烏合之眾,所以別管三聚氰胺涉事有多少,也別管滿門忠烈的一家子是不是和查家有世仇,反正過一段時間也都忘了,還是娛樂圈短影片更香。

而宛城當下,或許是機緣巧合,或許是情不得已,在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作為四民之一的商人,出現了可以檢舉官吏或是相關罪行關係人來減免自己的罪責的律令!

雖然不是固定下來的鐵律,但是也向『民告官』這個方向邁進了堅實的一步。

檢舉告發,也是一種『告』。

那些涉事的官吏很快就被拖了出來。

驚慌失措,大失儀態。

官帽官袍被扒下來之後,很多人,不僅僅是商人,連那些偷偷躲在家中,在門縫和窗戶縫隙裡面偷看的普通民眾,也不由得發出了近乎於相同的感慨……

原來,這就是官啊……

也是一個嘴巴兩個鼻孔……

也是會流涕流淚拉屎拉尿……

也會磕頭哀嚎啊……

噗嗤一刀也是一樣會死的啊……

宛城官吏原本在百姓心中神聖感,漸漸的消失了。

普通百姓發現這些官吏他們平日裡面口稱代表了什麼什麼,似乎很牛癟犇逼,但是實際上什麼都代表不了。當沒有官官相護的時候,官吏脆弱得就像是一層肥皂泡,隨便在太陽下曬曬,便是啪的一聲,膜破了。

沒錯,能不能告成功,最重要的不是『民』和『告』,而是有沒有『官護』,或者叫做『官官相隱』也行。

官官相隱,是從親親相隱發展而來的。

親親相隱,看起來似乎是為了保護親情關係,但是實際上自周朝開始利用宗法制度維繫血緣關係進行分封制度之後,這一條律令就成為了地方官吏以及鄉野豪紳給自己開的後門。

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爽的時候便是將律法這個看起來嚴肅無比的檢察女官,綁起來變著花樣輪……比如某倭的各種學習資料……

漢代將這一條親親相隱寫進了律法,而後來的封建王朝也由『親親相隱』變成『xx相隱』,什麼都能『隱』,變得多樣化,甚至連律法本身都開始隱起來。

漢代開國約法三章,多麼簡單好理解!

可是再往後,律法便是越發的複雜起來,而且產生出各種違背社會日常習慣的律法專門用詞,比如輕傷和輕微傷,就死活幾十年了都和日常百姓所認知的概念相違背。嘿,所有法律官吏都知道這事,可就是不改……

能奈我何?

到了封建王朝後期,一個屋簷,一個村鄉,皆屬於『相隱』的範圍。這種習俗代代傳承,也就使得後世在一些落後的邊緣山村之中,買賣人口依舊是『相隱』處理。

這才是『民告官』最大的障礙,而一旦黃忠和龐山民不願意為這些宛城官吏所『隱』的時候,在宛城這個地方內,這些宛城的官吏就自然失去了他們自詡為堅固的外殼。

古代華夏的封建王朝之中,其實根本不存在什麼『民告官』的土壤的。

雖然表面上在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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