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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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搜尋引擎的夢想,資金是一個不可缺少的元素。一筆由多爾領軍的KPCB公司提供的投資就是對他們這家新創公司未來成功的權威性保證。
1999年春,莫里茨和多爾都做出決定,他們的公司將分別為Google投資。布林和佩奇發現自己完全達成了預期的目標。不過,他們遇到了一個頭痛的問題:這兩位風險投資家拒絕共同投資,因此Google很可能會同時失去這兩位投資者。兩家公司都希望自己說了算,並可以把Google當做自己的生意。但兩家公司的規模都足夠大,不可能將控制權拱手讓給對方,而且如果只能作為處於劣勢的合夥人的話,任何一家公司都不需要這筆生意。根據在矽谷通行的秩序法則,這根本行不通。不管是KPCB還是紅杉,手頭都掌握著大筆資金,根本不屑於同別人合作投資新創公司。而這樣做根本就不可能在風險投資界談成生意,至少是在同沙丘路上最負盛名的公司談生意的時候,不能這麼幹。
布林和佩奇面臨著兩難的境地。一方面,他們急需資金,希望兩家公司的投資儘快到位。另一方面,如果他們能夠說服這兩家公司同時投資的話,也許他們可以在不喪失控制權的前提下吸引資金。這個“如果”可不是那麼容易達成的。不過,這是他們選定要走的路,即使這樣做意味著失去這兩個投資人。幸運的是,Google的兩位早期投資人羅恩 · 康韋和拉姆 · 施雷姆(Ram Shriram),剛好分別同莫里茨和多爾私交甚厚。他們都積極奔走,希望可以打破這個不尋常的僵局。事情拖了幾周之後,他們開始意識到為什麼風險投資家贏得了“禿鷲資本家”的名聲,他們也開始覺得,如果Google不接受他們的投資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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