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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時間是什麼時候?”
“具體時間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比顧先生晚約模20—30分鐘。”秦東的眼珠微微轉動了一下,模糊的答道。
“秦先生和我的當事人聊了股票拋售節奏的問題,當時同意按我當事人的要求去做,但並不知道確切的要求是什麼、也不知道具體拋售的時間,是嗎?”
秦東略略猶豫了一下,點頭應道:“是的。”
“秦先生說,我的當事人承諾給你補償差額損失,這是你們達成共識的先決條件,是這樣嗎?”
“是的。”
“如果事實確如你所說的那樣,那你是否知道,你這樣做已經觸犯了證券交易法、經濟法?”
“我……當時虧得太多,一心只想彌補損失,沒有考慮那麼多。”
“請證人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是知道,還是不知道。”
“……知道。”秦東大約知道了方律師前面一系列問題的用意所在,背心不禁流出一身冷汗來。
“好的,後面你從7月等到9月,中間我的當事人有沒有聯絡過你?”方律師除了剛才追問時的目光閃過犀利之色外,現在又恢復到原本溫文儒雅的模樣。
“沒有。”秦東回答問題的聲音,則是越來越小。
“9月的時候是誰聯絡你?”
“顧氏的證券部長喬恩。”
“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與你談判的是我的當事人、和你聯絡的是顧氏的前證券部長喬恩?”
“是的……”
“你在9月底,和10月中旬,分兩次收到我當事人的打款,分別是公告補款額度和承諾差額,是嗎?”
“是的。”
“好的,謝謝。”
方律師點了點頭,轉身看著法官說道:“從對方證人的證詞裡,我們瞭解到這樣的資訊:第一,對方證人並不認識和了解我的當事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證人卻有讓人意外的決定:同意了我當事人的邀約,目的是為了拿到內部的訊息,以減少自己在股市的虧損。”
“由此我可以推斷:對方證人若不是在說謊,就是太大膽,將自己的近千萬的身家,交給一個並不認識的、還不知道什麼原因失去企業掌控權的人。而這樣的大膽,並不符合一個有五年股市經驗、並在全部拋售前還想著會影響市場的謹慎之人。所以對於對方證人的證詞,我首先打上疑問?”
“第二,原告證人說到,在7月*日,是第一次見我到的當事人。而當時,談下這麼大的合作,近千萬的損失補償,卻沒有任何的書面約定,便全然相信了我的當事人,並在中間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不聯絡的情況下,他仍然沒有做出拋售行為。一直等到兩個月後,一個沒見過面的、只在證券報上見過名字的人通知他可以操作了,他便開始操作。”
“試問,有誰會把自己的全部身家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更何況,以我當事人在生意場上的風格和口碑,他還沒有這樣的魅力,讓一個陌生人能將全副身家交給他。”
“所以對於原告證人所說的交易約定,我根本就不相信。”方律師轉眸看了秦東一眼,冷冷的說道。
“我說的都是事實。在那種情況下,任何的資訊都是救命稻草。而玩股票的人都有賭徒心理,方律師是理智之人,自然不會懂得我們這種人在要傾家蕩產時的心理。”秦東倒也不生氣,只是理所當然的淡淡說道。
方律師從他的態度裡,基本能判斷出——他的確是被要挾來作證的,所以只負責說出實話,對結果卻並不執著。
方律師在心裡暗暗點了點頭,看著秦東輕挑眉梢繼續說道:“人性的本能,是警惕的,更何況是做投資和商業的人。”
說完轉眸看向法官,沉聲說道:“對方證人說到,我的當事人當天是12點10分離開的,他自己則不記得晚了多久離開。我想,任何一個剛剛得到承諾,上千萬的虧損可以被彌補的時候,心情應該是愉悅的——這麼關鍵的時間,為什麼會不記得?所以說,原告證人在這件事情的邏輯上,確實讓人想不通。”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原告證人說收到我的當事分兩次打的補償款項。而我的當事人,只有一筆打款,是在9月28日,以收購後的財務名義打出,金額與法院公佈的補償額度一致,這是打款記錄。”
方律師說著,將手中的打款記錄單遞給了法官,轉頭看著秦東和原告律師,朗聲說道:“所以,我嚴重懷疑原告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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