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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實如原告證人所說的話,他明知道這種行為既違反了經濟法、又違反了證券法,卻依然堅持這樣做,用原告證人自己的話來說:一個賭徒的心理,認為天不知地不知、你不知我不知,不會有事。”
“那麼,又是什麼原因讓你現在願意站出來,不怕自己承擔犯罪後果的情況下,來指證我的當事人?”
方律師的眸光微微的眯了起來,看著法官,一字一句的說道:“所以,我懷疑秦東出庭作證是受人脅迫!”
“法官大人,原告證人若不是出於心甘情願的出庭作證,那麼他的證詞,又有幾分可信?”
“因此,各方證據顯示,原告證人出庭動機可疑、思維邏輯混亂、證詞嚴重失真,我懇請法官大人判定原告證人秦東的證詞不足採信。”方律師向法官鞠了一躬後,轉身回到顧子夕身邊坐了下來。
“對於被告律師的辯駁,原告律師是否有解釋?”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當然有。”原告律師沉聲說道:“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一點,我的證人為何在第一次見面的情況下,便對被告如此信任——這是因為被告是一個有社會聲望的人,他的社會聲望和地位,所投射的結果就是值得被信任。”
“如果對方律師不瞭解社會聲望與投射信任之間的關係,我們還可以請心理專家來解釋這種應急心理依賴的心裡反應,都足以說明我的證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做出當時的選擇和反應,完全符合他的心裡狀態。”
“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第二點,我想我們不必過份糾結我證人對於離開時間的記憶有多精確,我這裡有照片為證,當時被告是12點10分離開,我的證人是12點35離開,我證人的記憶只有5分鐘的差異,這對於兩個月前的事情來說,應該是相當精準的,完全符合被告律師所說的,剛剛知道損失的錢可以被挽回後,心情愉快、記憶深刻的狀態。”
“最後一個最為關鍵的證詞,就是打款,我的證人確實收到兩筆打款,這是收款證明,請法官大人查實。”原告律師將手中的銀行流水遞到法官手裡後,接著說道:“所以,我的證人所有的證詞,全部都是真實可信的。”
原告律師也非常聰明的避開了方律師所提到的出庭動機的疑問——只要證據確鑿,動機的問題便顯得不那麼重要。
就算被迫出庭又如何?只要他說的話是真的,便足以判顧子夕有罪。
*
“方菊蘭是?”法官看著兩份不同的銀行流水,皺眉問道。
“方菊蘭是我的妻子,為了避人耳目,承諾補償款打在我妻子賬戶上。”秦東說道。
“原告律師稍後請提供原告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以及其妻子的身份證資訊。”法官點頭說道。
“打款帳號也不同?”法官繼續問道。
“既然被告想要避人耳目,自然不會用同一個帳號來打款。”原告律師解釋說道。
“什麼帳號?我只支付過公告賠款,沒有向任何股民支付任何其它賠款。”顧子夕淡淡說道。
“既然如此,請原告律師提供打款人的資訊。”方律師輕挑眉梢,看著法官說道。
“原告律師,有打款人的資訊嗎?”法官問道。
“暫時沒有。”原告律師看了方律師一眼,似乎有些不明所以,轉眸看著秦東,眼底帶著疑問。
秦東微微皺了皺眉頭,輕輕搖了搖頭,意思是自己也不清楚這是怎麼回事。
*
“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今天暫時休庭,一週後再次開庭。原告方請在下次開庭前將證據補足:第一證人與妻子的結婚證、第一證人妻子的身份證、兩次打款的帳號與帳戶資訊;還有訴訟書中提到的被告非法轉移資產,目前也還沒有看到有效證據,請於下次開庭時一併提交。”
“剛才證人提到與本案相關的另一個關鍵人,顧氏原證券部部長喬恩,如果以上指控屬實,此人當屬同犯,請原告律師追加此人為共同被告,追加書於兩天內呈交法院。”
“原告律師,有沒有問題?”法官看著原告律師問道。
“沒有問題。”原告律師點了點頭。
法官將目光轉向方律:“被告律師,在一週內有任何新的證據,都可以隨時遞交過來。因本案涉及金額特別巨大、案情特別嚴重,所以在判決前,被告會關押候審。”
“還沒定罪,為什麼要關押。”顧朝夕霍的一聲從椅子上站起來,大聲說道。
“景陽,帶她先走。”顧子夕沉聲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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