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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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
並不交附加稅,對被迫為與他們無關的鬥爭提供資金不滿。此外,被僱用的
土匪釋放了刑事犯,並攔路搶劫難民。衝突隨之發生,而在當局派兵增援的
關鍵時刻很快又演變為鄉際戰爭。1932 年 2 月,一個敵對的鄉——後山鄉俘
獲了林克祖並把他交給當局,遂被處死。28 日,海軍進攻湖清,並給來焚燬
湖清村莊的後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 3 月底恢復平靜時,有 40 個村被夷為
平地,7000 多人無處安身。1932 年農事季節,在湖清與後山之間有一個寬闊
的未耕地帶;但沒有人敢冒險去耕種那些沿敵方領域的土地。
長樂騷動的複雜性和組織是罕見的,但結果卻因一些毫不罕見的弱點而
招致失敗,這些弱點是:未能保持對土匪的控制,而他們的幫助起初是很有
價值的;為對付當局的反攻(儘管這一反攻來得很遲)而採用徵收新稅的辦
法不得人心;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鄰村之間缺乏團結,它們的利益相
悖,從而使他們在鎮壓到來時相互對立。①初級運動與複雜運動相比,初級運
動指向農村中的少數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數情況外,劫掠者們並不
② 貝克:《與中國的饑荒鬥爭》(未刊文稿,1943 年),第 147 頁。
① 長樂事件在下列材料中有詳細敘述:美國國務院檔案 893。00PR 福州/47(1931 年 12 月 4 日);/48(1932
年 1 月 13 日);/49(1932 年 2 月 10 日);/ 50(1932 年 3 月 7 日);/51(1932 年 4 月 4 日);/52(1932
年 5 月 4 日)。與 此相反,四年後受到指責的長樂放債人的做法並未引起騷動:《東方雜誌》,第 33 卷
第 10 期(1936 年 5 月 16 日),第 111—112 頁。
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們的財產,特別是他們的糧食。在發生饑荒時,他們
常常只不過去富人家消除飢餓的痛楚。諸如“吃大戶”或“向富民坐吃”的
說法,在幾乎涉及每個省的調查和報告中都不時出現,從受養蠶危機影響的
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這樣較為貧窮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極不完整的資料顯示出頻率極高的搶劫事件(“搶米風潮”)的一
些概念。一個經濟情報機構記載 1934 年 64 起劫案如下:浙江,28 起;江蘇,
19 起;四川,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陝西,3 起;廣東,2 起。①
這些案件約 3/4(64 分之 47)發生在號稱富省的浙江和江蘇,因為這項調查
主要是根據上海和南京報紙所提供的資料。另一份報告提到僅在 1934 年夏季
就發生了 26 起搶劫(7 月 1 日—9 月 11 日),②但只提到四個省(浙江,14
起;江蘇,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它們都極易為南京的報紙所報
道。僅僅鄰近上海的一個縣(浙江嘉興),就是所記載的 26 起事件中的 6
起的發生地。一個最後的例子不僅表明了我們所使用的統計資料的非典型
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極為頻繁:僅無錫一縣(江蘇),在一個月中,(1932
年 5 月 11 日—6 月 10 日),就記載了 25 起案件;此外,資料的編者指出:
他的資料所依據的當地報紙僅提到實際發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③
另一種相對嚴重又不很短暫的事件是流動性搶劫。多達幾百甚至上千的
饑民,每人帶一個布袋,從一個村到另一個村奪取糧食。④有時他們自己組成
窮人的團體:“窮光蛋會”、“饑民團”或“吃大戶”⑤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搶米和鬧風潮是典型的初級運動,範圍和持續時
間都有限。春天,在兩次收穫之間的過渡期,幾百或甚至只有幾十人(有時
只是一群婦女、老人和孩子),會外出搶劫一個地主、一家商店、一座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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