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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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是該社群裡的特權成員而是外國人,換言之,是不同社群的成員——或
者,甚至是整個那個社群。
即使沒有縱向運動,農民為保護嚴格的地方利益,也會拿起武器。當一
個鄉起來反抗軍隊的沉重壓迫時,最迅速的平息辦法是把這些士兵換防到鄰
鄉;在那裡他們仍能胡作非為,對另一些村民造成損害。同樣是這種不可侵
犯的利己主義支配著一個村的態度,在災年它設法儲存了足夠的糧食,但拒
絕賣一點給鄰村,哪怕那裡的居民將會餓死。①在 1931 年長江大水後建立起
來的難民營中,農民憤怒地與那些仁慈的人發生爭論,因為後者決定給已經
③ 我保留我在以前的一項研究中識別出來的六個特點中的三個:呂西安?比昂 科:《農民與革命:中國,
1919—1949 年》,《外交政策》,第 2 期(1968 年), 第 124—129 頁。
① 喬啟明在 1925 年前後參觀過的一個關押佃農的特牢有 15 個犯人,其中 5 個 是女人,她們因丈夫出逃而
被逮捕。每個犯人平均欠佃租不到 30 元,喬啟明: 《江蘇崑山南通安徽宿縣農佃制度之比較以及改良農
佃問題之建議》,引自 《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 1 卷,第 109 頁。
② 蔡樹邦:《近十年來中國佃農風潮的研究》,第 31 頁。
③ 參看劉廣京:《世界觀與農民造反:對毛澤東以後的編史學的看法》,《亞洲研 究雜誌》,第 40 卷第
2 期(1981 年 2 月),第 311 頁。
① 《新無錫》,1932 年 6 月 4 日,引自《中國農村經濟資料》,第 1 卷,第 425 頁。
太虛弱而難以存活的人餵食:為什麼要浪費寶貴的糧食?
把自己限於活命策略的貧困支配這些態度,也說明了農民騷動的第三個
特徵,即幾乎不變的自衛性。鋌而走險只是最後的手段。1937 年春荒期間,
一位官員對一個四川農民變成了土匪而不繼續種地表示驚訝,這個農民告訴
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會明白。”確實是這樣,在對他執行死刑後進行屍
體解剖時,發現他的胃裡除草以外,沒有其他東西。②另有些人僅限於犯輕微
的偷竊,希望被捕並在監獄裡得到飯吃。③在其他地方,出於同樣的原因,警
察來逮捕欠稅的人時,鄰居們懇求警察把他們也帶到監獄裡去。④更多的是農
民乞求地區官員沒收他們的土地,以解除繳納超過他們財力的稅款的義務(如
1931 年春湖北羅田縣兩三個村四五十個農民的案件)。⑤
農民可能對一種新的形勢或一次外來的攻擊作出強有力的反應,但他們
從不採取主動。可以這麼說,他們任憑對手作主。這些外來的侵犯者在某個
時候,或者同時,就是當局(增加稅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
收後堅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爺(歉收或其他自然災害),鄰居(縱向運
動),土匪——或派去鎮壓土匪計程車兵。基本點是農民自己很少為了改善他
們的命運,或更有理由,為了結束他們所受的剝削而主動拿起武器。只有當
形勢惡化,①或他們受某種新措施威脅時(即使這種措施實際上是一種改革),
農民們才會起來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復原先的形勢。
在每一次農民風潮或動亂的根源裡,幾乎總有一種被認為是不能容忍的
特殊的革新。農民絕不會攻擊現行秩序,儘管他們自己是現行秩序的主要受
害者,他們會發動武裝起義,只是為了重建現行秩序,為了糾正某些錯誤,
或者為了恢復先前的規範——他們很容易將其理想化。與那些參加諸如太平
天國那樣大規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組織的“頭子”不同,中華民國的農民
和那些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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