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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新官制的上諭之後,先有一段頌聖表功的引敘:

“仰見皇太后、皇上力拯時艱,通變宜民之至意,率士臣庶,感頌同聲:實中國轉弱為強之關鍵。茲事體大,臣等仰稟聖謨,總司核定,斷不敢草率從事,亦不敢敷衍塞責。月餘以來,準釐定官制大臣載澤等陸續送到草案,臣等悉心詳核,反覆商榷,間有未協,次第更定。京內各官,現已竣事。”

緊接著是談改定官制的準則,以及現行官制的缺失:

“竊維此次改定官制,既為預備立憲之基,自以所定官制與憲政相近為要義。按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其意美法良,則諭旨所謂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兩言盡之矣!蓋今日積弊之難清,實由於責成之不定,推究厥故,殆有三端:

一則許可權之不分。以行政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借行政之名義,創為不平之法律,而為協輿情,以行政而兼有司法權,則有徇平時之愛憎,變更一定之法律,以意為出入。以司法官而兼有立法權,則必有謀聽斷之便利,製為嚴峻之法律,以肆行武健,而法律浸失其本意。舉人民之權利生命,遂妨害於無形。此許可權不分,責成之不能定者一也。

一則職任之不明。政以分職而理,謀以專任而成。今則一堂有六官,是數人共一職也,其半為冗員可知,一人而歷官各部,是一人更數職也,其必無專長滅見。數人分一任,則築室道謀,弊在玩時;一人兼數差,則日不暇給,弊在廢事。是故賢者累於牽制,不肖者安於推諉。是職任不明,責成不能定者二也。”

第一次送來的電文,到此為止。袁世凱與張一麟各推敲久久,認為大端之一的“許可權不分”,講司法獨立,或可邀準,大端之二“職任不明”這一條就很難說了。

顯然的,說“一堂有六官,其半為冗員”,則各部滿漢兩尚書、四侍郎定會裁掉一半,平空敲掉許多人的飯碗,必定有人切齒痛恨地在罵,“始作俑者,其無後乎?”袁世凱倒有些失悔於鼓吹改官制一舉了。

第二次送來的電文,接敘大端之三:

“一則名實不副。名為吏部,但司籤掣之事,並無銓衡之權:名為戶部,但司出納之事,並無統計之權;名為禮部,但司典儀之事,並無禮教之權;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御之權,是名實不副,責成之不定者三也。”

有此三積弊,因此釐定官制,即以“清積弊,定責成”為指歸。首先是“分權以定限”,除立法暫設資政院外,行政、司法兩權的區分是:

“行政之事,則專屬之內閣各部大臣。內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內閣政務大臣,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入則同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事可貫通。如是則中央集權之勢成,政策統一之效著。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制,此三權分立之梗概也。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內閣所節制,而轉能監督閣臣,此分權定限之大要也。”

司法果然獨立了,看樣子,上諭必會允准,但內閣制,則在未定之天。

袁世凱急於想知道結果,無奈原奏還有“正名以核實”與“分職以專任”兩大條,不能不耐心看完:

“次正名以核實。巡警為民政之一端,擬正名為民政部。戶部綜天下財賦,擬正名為度支部,以財政處、稅務處併入。兵部徒擁虛名,擬正名為陸軍部,以練兵處、太僕寺併入,而海軍部暫隸焉。既設陸軍部,則練兵處之軍令司,擬正名為軍諮府,以握全國軍政之要樞。刑部為司法之行政衙門,徒名曰刑,義有未盡,擬正名為法部。商部本兼掌農工,擬正名為農工商部。理藩院為理藩部,太常、光祿、鴻臚三寺,同為執禮之官,擬併入禮部。工部所掌半已分隸他部,而以輪路郵電併入,擬改為郵傳部。此正名核實之大要也。

次分職以專任。分職之法,凡舊有各衙門與行政無關係者,自可切於事情,首外務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禮部、次學部、次陸軍部、次法部、次農工商部、次郵傳部、次理藩院。專任之法,內閣各大臣同負責任,除外務部載在公約,其餘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各部尚書只設一人,侍郎只設二人,皆歸一律,至新設之丞參,事權不明,尚多窒礙。故特設承政廳,使左右丞,任一部總彙之事。設參議廳,使左右參議,任一部謀議之事。其郎中、員外郎、主事以下,視事務之繁簡,定額之多寡,要使責有專歸,官無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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