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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權力也漸大、職責漸重、地位日隆、影響愈深,這與皇權逐漸強化是一致的。

在大明常規官僚體制中,各級官吏的職掌、許可權、升降獎懲等都有較為固定的程式,而“欽差”則顯得模糊,富於彈性和變化性,加之“欽差”之間的個體差異,使得難以找到“欽差”的內在規律性。然而,將“欽差”放在常規官職中對比考察,“欽差”有其共同的特性。

1.自主權。嚴格意義上說,中國古代官僚體制中除皇帝外,其他角色均無多大權力,一切權力均由皇帝一人控御。比如,最底層的縣令的任用升降多由皇帝親自面試過目,而縣令的生死更不是一般官員所能定奪的。除帝王之外,各級官吏都受制於人,沒有自主權。而“欽差”不同,他們往往被皇帝賦予自裁的權力,甚至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這在政制中是獨特的。如漢武帝建元三年(前138 年)“遣嚴助以節發兵會稽”,會稽太守稍一猶豫,嚴助就下令斬一司馬,太守只得服從命令。有時,“欽差”還可“將在外,君令有所不受”,用“先斬後奏”,或“斬而不奏”的辦法行使權力。如魏晉南北朝“以持節為重,南齊書王敬則枉殺路氏,路家訴冤,上責敬則,人命至重,何以不啟聞?敬則曰:‘臣知何物科法,見背後有節,便謂應得殺頭’”。可見“欽差”權力之大。當然,大部分“欽差”的權力是受到限制的,不能任意妄為,如大明成化九年派欽差撫治江西,明確指出,欽差有權懲治三司佐貳官以下貪酷不法者,“凡有益於軍民者,悉聽便宜處置,”但“事幹方面正官,具奏究治”。自主權使“欽差”有別於許多正規官職權而具有皇權的某些特性,因之有人將“欽差”看成皇權的象徵。

2.專職化。上至皇帝下至縣官都實行集權統治,他們往往集政治、軍事、法律、教育諸權力於一身,事無鉅細,事必躬親。這種管理體制具有宏觀控御的性質,但又往往難以面面俱到。“欽差”則不同,他往往具有專職化的特點。或處理某件冤案,或處理某件外交糾葛,或鎮壓某場起義,或巡察吏治、風俗,或督理某些經濟事務等。可見,使“欽差”專職化可使他們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解決重大問題。

3.獨立性。“欽差”具有獨立性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一是不容易受地方複雜關係的牽制,遊離於盤根錯節的地方關係網之外,有助於辦事公正;二是不受正規官僚體制中的上下級之間的等級關係的束縛,可以獨立辦事;三是設定自由,廢止亦自由,全看辦事的效果和皇帝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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