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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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尺,染色工資等折米每雙3…8斤。
棉鞋1雙,白布20方尺,染色工資等折米5…10斤。
襪子2雙,每雙白布7方尺,染色工資等折米3…5斤。
草帽1頂,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資等折米18…30斤。
蚊帳1/5頂,每頂紗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資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專案因地區不同,發放的數量不盡相同,如東北、西北等地區,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補充棉大衣,這些地區需要發皮大衣的,不再發棉大衣。華東、中南、西南過去有發蚊帳的規定的,每人每年按1/5頂補充,已有的不發,沒有的儘量先發。
四、津貼費:
普通津貼(零用費):每人每月發給豬肉1斤、肥皂2/3條、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條、理髮費以2斤小米計算;紙菸,專員級以上幹部15包、縣長級幹部10包、區長級以下幹部5包;勤雜人員葉煙8兩(紙菸以20支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葉煙均以當地中等質量為標準)。
技術津貼:每人每月發給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領取技術 津貼的普通津貼照發)。技術人員包括:汽車司機、修理工人、汽車修理員、印刷工人、醫生、醫助、護士長、司藥、電務員(電話員、報務員)、機要及其他農林、水利、畜牧等技術人員。對有特殊技術者,其津貼最高可發給肉15斤。
特別津貼:部長級、省主席、直轄市市長級以上人員,每人每月特別津貼費米100斤。
五、過節費:
新年、春節、國慶節每人發給肉1斤。
六、保健費: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優待金:
不分幹部、勤雜人員,凡年在45歲以上,參加革命工作滿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肉1斤;工作滿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肉2斤;工作滿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肉3斤。
八、婦嬰費:
婦女幹部衛生費、婦女幹部生育費(分大產、小產、流產三種),根 據所需物資分項規定了標準(標準略)。
嬰兒保育費(包括嬰兒醫藥衛生零用等全部費用):1至12月的嬰兒,每人每月發米110斤;25 至48個月的嬰兒,每人每月發米120斤;49至72個月的嬰兒,每人每月發米130斤;72個月以上的,按勤雜人員待遇(入公費學校者,按公費生標準由學校供給)。
九、保姆費:
一個嬰兒每月發米130斤;兩個嬰兒每月170斤;兩個嬰兒以上每多一個增發米40斤。
十、醫藥費: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發給各機關,3斤歸各級財政部門掌握,作為休養幹部及特殊傷病員的醫藥費用。
十一、埋葬費:
在職死亡者,發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壽衣一套,實報實銷。
對個人生活部分的供給發放辦法,是包乾還是直接供給,由大行政區或直屬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1950年開始,隨著國家的財政狀況變化,供給辦法不斷修改,供給專案逐步合併、簡化,供給標準不斷調整、提高。在供給辦法上,把個人生活部分按各項單列分別規定標準,直接發給實物或以小米等為計算單位折款發給的辦法,改為合併一些專案摺合成“米”數或“供給分”數包乾發給的辦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給制標準
1950年7月財政部規定《中央級直屬各機關1950年度暫行供給標準》,其中個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費,包括:食糧、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伙伕費及普通津貼等項,一律折成米數包乾供給。
供給標準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專案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金、婦嬰費、水電費、家屬糧、醫藥費、休養費、埋葬費等仍分項供給,有的專案標準略有調整。
1951年2月,供給制變通為“包乾制”,幹部們的伙食標準,改按貨幣計算。大灶萬元、中灶萬元、小灶萬元。(指“老人民幣 ”,當時1萬元的幣值摺合1956年“新人民幣”1元3角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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