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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卷四百引《論衡》文無“民”字,當刪。湖:指巢湖。一稱焦湖,在今安徽省中部,湖呈鳥巢狀,故名。
(3)寧:作語助詞,無義。
(4)綸(lún輪):釣魚用的線。
(5)所:通“許”。表約略數目。
(6)樽(ūn尊):古代的一種盛酒器。
(7)盟盤:古代諸侯舉行結盟儀式時用的一種盤子。
【譯文】
永平十一年,廬江郡皖侯國邊境上有個大湖。皖侯國百姓家有兩個男孩叫陳爵和陳挺,年齡都在十歲以上,他們一起到湖邊去釣魚。陳挺先去釣,陳爵後來才去。陳爵問陳挺:“釣著魚了嗎?”陳挺說:“釣著了。”陳爵立馬回去取釣竿和釣線,走到離陳挺四十步左右的地方,看見湖邊有個酒樽,顏色純黃,淹沒在水中。陳爵以為是銅器,就到水中去取它,又滑又重不能搬動。陳挺看見了,大聲問:“撈什麼東西?”陳爵說:“這裡有銅器,搬不起來。”陳挺過來幫助他,到水中還沒有抓住,酒樽立刻變成一個盟盤,下沉到深水之中,再也看不見了。
【原文】
59·2挺、爵留顧,見如錢等正黃數百千枝(1),即共掇摝(2),各得滿手,走歸示其家(3)。爵父國,故免吏,字君賢,驚曰:“安所得此?”爵言其狀,君賢曰:“此黃金也。”即馳與爵俱往,到金處,水中尚多,賢自涉水掇取。爵、挺鄰伍並聞(4),俱競採之,合得十餘斤。賢自言於相(5),相言太守(6)。太守遣吏收取,遣門下掾程躬奉獻(7),具言得金狀。詔書曰(8):“如章則可。不如章,有正法。”
【註釋】
(1)枝:錢不能稱為枝,“枝”當作“枚”,形近而誤。又《太平廣記》卷四百、《事類賦》九、《太平御覽》引《論衡》文並作“枚”,應據改。
(2)掇(duō多):拾取。摝:即“摭”字之訛。又《太平廣記》、《事類賦》引並作“摭”,當據正。摭(hī直):拾取。
(3)示:讓。。看。
(4)鄰:周代地方組織。伍家為鄰,五鄰為裡。伍:古代居民組織。五家為一伍。鄰伍:泛指鄰居。
(5)相:漢代各諸侯王國均設相,由朝廷委派。王國的相,地位與太守相等;侯國的相,地位等於縣令或縣長。這裡指皖侯國的相。
(6)太守:參見54·6注(8)。這裡指廬江太守。
(7)掾:即掾史。參見34·9注(2)。門下掾:指廬江太守門下的屬官。程躬:人名。廬江太守屬官。《太平廣記》作“裕躬”。《後漢書·明帝紀》:“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黃金,廬江太守以獻。”即指此事。
(8)詔書:指漢明帝下的詔書。
【譯文】
陳挺和陳爵守候在湖邊四下觀看,看到數百上千枚像錢一樣的純黃的東西,就一同撿取這些東西,各人撿得滿滿的兩手,跑回家拿給家裡人看。陳爵的父陳國,是過去免職的官吏,字君賢,他大驚問道:“這是從什麼地方得到的?”陳爵講述了撿到的情況,君賢說:“這些都是黃金呀。”立即與陳爵一起跑去那裡,到了出現金子的地方,水中黃金還很多,君賢親自下水去拾取。陳爵和陳挺的鄰居們都聽說了,一齊來爭撿黃金,合計撿得十多斤。君賢親自把這件事告訴了相,相又告訴了太守。太守派官吏收取撿到的黃金,派門下屬官程躬將黃金獻給皇帝,詳細他講述了撿到黃金的情況。皇帝下詔書說:“如果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算了。如果不像奏章所說的那樣,就要依法懲辦。”
【原文】
59·3躬奉詔書,歸示太守。太守以下思省詔書(1),以為疑隱,言之不實,苟飾美也,即復因卻上得黃金實狀如前章(2)。事寢(3)。十二年(4),賢等上書曰:“賢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獻(5),訖今不得直(6)。”詔書下廬江上不畀賢等金直狀(7)。郡上賢等所採金自官湖水,非賢等私瀆(8),故不與直。十二年,詔書曰:“視時金價,畀賢等金直。”漢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獨紀之(9)。
【註釋】
(1)省(xǐng醒):領悟。
(2)卻(xì細):通“郤”。間隙,機會。
(3)寢:止息。
(4)十二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
(5)郡牧:即郡太守。
(6)訖(qì氣):通“迄”。到。直:通“值”。代價,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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