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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監察員及軍警機關人員參列其內;第七條,登入辦法以嚴密方法預防抵換;第八條,物品原設地位不得挪移;第九至第十三條,限制查點人員進退、往來、監視各項辦法;第十六條,封鎖房屋會同軍警簽字;第十七條,公佈點查情形等各節;以及其他各條規定,均尚慎密周妥。並經該委員會函約心湛等隨時蒞場察視。據此,似不妨仍照該會原議辦理。如蒙鈞允,擬即由部轉行知照。是否有當?伏乞籤核批示只遵。心湛謹呈執政。附呈點查規則一份。(規則見前)
國務會議議決辦法五條:
一、原有之委員仍舊。
二、各部長官每日須有一二人前往察看。
三、各部遴派重要員司四人會同點查;但每日非有二人到會不可。
四、清查應需之經費由財政部指撥。
五、清查章程有應酌改者,會商委員會酌改。
我同王次長商定了這一手摺的稿子,由他簽署了,立刻交去“清繕”,然後仍舊由他親自帶到執政府當面呈與段執政。段祺瑞親筆批了“可,如擬辦”四字,他拿回來再交給我。我看了那個“擬”字寫的草書,卻將那左邊的“扌”寫掉了,像個“疑”字。令我想到張懷芝“派在司法處”將“派”字寫成“抓”字,將謀差使的人變成吃官司的故事。這都是武人執政的悲喜劇。
然而,這個由我擬的手摺,竟是“故宮”日後能夠名正言順在歷史上存在的,最關鍵的一個檔案,也註定了我與故宮這一生的恩怨和不解之緣。
於是,我們就將這一個手摺批迴,由部裡分行知照。這件文由我辦發,文如下:
敬啟者:點查清宮物件一案,前準臨時執政府秘書廳函知到部,當經轉行貴司令會部查照在案。茲經本部折呈請仍照委員會貴會原議辦理。奉執政批“可,如擬辦”等因,相應函達查照。此致
京畿警衛司令部辦理清室善後委員會
一面由部依照決議辦法第二項,制一各部院長官輪流察看錶,通行各機關。並且商得委員會同意,也是我向李、易兩位說明,他們自然知道這都是朝四暮三的道理。第三項各部加派重要員司,又由部轉達委員會發給徽章。第一次點查費並由王次長親自向財政部交涉要到二千元。這都是不打不成相識,政府是前倨而後恭了。只告了清室的遺老、太監、旗下的“公子哥兒”“高跟”“兩把頭”們,還有準遺少的民國執政府秘書長們,卻暗暗只叫得苦(注:高跟、兩把頭、旗下婦女裝束,指宮妃們。準遺少,忠於滿清而不夠遺老的資格者)。
第二部分:成立故宮博物院文書往還(1)
29日下午,內務部為此事而召集會議了。王次長主席,召集的是各部所派定的員司們。忽然,有人提議說:“助理員的名義不好聽。”有些人覺得這是官名不大,喪失了他們的尊嚴,哄哄地附和的不少。王次長無言以答了。
我說:“這恐怕不是我們這個會議所能討論的。”於是王次長說明了我們這幾天的經過,也就一轟而散。
我再到故宮,將這些情形,告訴了李、易兩位,他們對王次長的努力,非常滿意,也送了一個顧問的聘書,託我轉致拳拳,請他隨時贊助。我們又訂了一個《各部院長官輪流察看查點清宮物件日期表》如下: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附 記
星期一 外交總長 內務總長
星期二 財政部長 陸軍總長
星期三 海軍總長 司法總長
星期四 教育總長 農商總長
星期五 交通總長 平政審計院長
星期六 大理院長 臨時法制院長
查委員會點查時間,上午系在九時,下午系在一時。每層點查,照章系由全組人員同時在神武門內隆宗門辦公處集合入場;遲到者只能至辦公處。並希注意!
內務部既然處在調解人的地位,委員會就將延聘清室所謂五大臣做委員的公函五封,請部代轉,執政府也去催促他們到會,部中就用龔總長的名義去了一封信勸駕。五大臣卻不來了,書面來來去去,不知道多少次,始終在一面向政府撒嬌,一面怕妥協了以後更沒有機會反擊。自1月到4月往返不斷,這個皮條始終拉不成,卻忙殺了紅娘。尤其中間中山先生在本年除夕到京,臥病在北京飯店,他們也發了一封書去請求與詰難。我將這些信依次記在下面:
清室內務府致內務部函其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敬啟者:昨接清室善後委員會函稱:本日上午九時開會討論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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