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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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讚賞這類節婦強化了父系世系和父權制。沒有男人的成功就談不上讓女人得到照料。抬高有膽量、頑強、自我犧牲的寡婦就像在讚揚有勇氣的女人,但是潛臺詞是女人確實需要男人。
第十二部分:再婚再婚 1
在宋代,喪偶的青年無論男女一般都再婚。但是不管怎麼說,女人面臨的局面與男人的十分不同。就像今天離婚後的女人,再婚可以被接受,因為某些情況下這是惟一可行的,但終究不值得驕傲。走進第二次婚姻的寡婦不得不應付的感情衝突遠比得到繼任妻子的男人所經歷的要壞。
女人的第二次婚姻
與前朝和後世相比,宋代婦女因喪夫或離婚而再婚都並非更不合法。強烈反對寡婦再婚的法官也不得不維護再婚的合法性。這裡的案子關係到區氏;儘管因為她有過3個丈夫而不受尊重,但是她的所作所為仍與前夫的兄弟無關,法官判決:“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所自擇,可也。”①從法律角度看,寡婦和未婚女人在結婚的合法性方面惟一的不同在於,寡婦不能在為前夫服喪期間結婚,而且不能與前夫的族內近親和旁系表親結婚。鑑於眾所周知的寡婦都會遇到的艱難和貧窮,到1090年,第一條規定有所鬆動,無人供給生活費的寡婦可以在喪夫100天以後再婚。②
寡婦再婚,尤其是與鰥夫結婚,沒有什麼不平常的。這在無數涉及純粹普通人的論述裡常常可以見到,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很多案例。洪邁提到的再婚寡婦有數十位。③類書列出的寫再婚婚書用的短語和對聯表明再婚不僅被接受,還值得慶賀。205比如:“令女月虧影缺,喜兔魄以重圓。”④換句話說,一位沒有男人的女人是不完整的,因此再婚非常自然。為再婚女人寫婚牘,可以先說明守貞節是完美、理想的,但是再次結婚也是命中註定,因而特許贊成這樁婚事。⑤
再婚之事無疑更多地發生在青年寡婦之中,她的孩子越少,她照原樣生活的困難就越大。寡婦再嫁,大概越低的社會階層裡也就越普遍,但是也並不一定限於窮人或未受過教育的。士人階層裡有不少例子,特別是在11和12世紀。她們當中有杜衍(978—1057)、范仲淹(989—1052)、劉斌(創作活躍期,約1000年)、賈逵(1010—1078)、胡藤川等人的母親;⑥姚棐忱(11世紀)、岳飛(1104—1142)、張九成(1092—1159)和羅田(1150—1194)的妻子;⑦薛居正(912—981)、程顥(1032—1085)、張俊(1086—1154)和陳則(12世紀)的兒媳;⑧還有孫稷(1074—1134)、翁忱(1137—1205)、趙用(1151—1209)、林經略(13世紀)和魏了翁(1178—1237)的女兒,張大成(12世紀)的妹妹。⑨涉及再婚婦女的案子包括一位嫁給官員的女子。⑩逸聞傳說裡也有。到13世紀,文字記載已經很少見到功名之家裡有再婚的寡婦,這多半反映了理學對作家寫什麼、不寫什麼的影響,對哪些人的文集能流傳下來的影響,大概還包括對上層階級寡婦的行為本身的影響。
內闈第十一章再婚並不是所有再婚的寡婦都很年輕。李清照1129年喪夫時已年過45歲,然而3年後她與另一位官員結婚(這樁婚姻只維持了幾個月)。盧氏(1004—1067)出生於士人家庭,17歲與一官員結婚。生了3個孩子以後,官員去世了。丈夫死後她與婆婆一塊兒生活了10年,養大孩子,直到婆婆也死去。當親生母親說打算把她託付給一位如意郎君,並安排她與一位有兩個兒子的鰥夫結婚時,她肯定已經年過三十。
終宋一代,寫家們經常毫無歉意或毫不顧慮地提到一個女人的前夫。史料記載真宗的劉皇后(記錄為997—1022)進宮以前曾結過婚。其實她的前夫還活著,因為貧窮,決定把她嫁給別人。哲宗(記錄為1086—1100)的母親有過“三父”: 她母親的第一位丈夫、第二位丈夫(她用他的姓),還有照顧了她很多年的一位親戚。哲宗成為皇帝后,讓三父都得到了諡號。文人學士為女206人作的傳記可能毫無顧慮地談起再婚。蘇頌(1020—1101)在為妹妹寫的傳記裡公開說到她婚後3年喪夫,雖說有兩個兒子,仍在4年以後再婚了。韓元吉(1118—1187)用大量篇幅追溯了李氏(1104—1177)的先祖,指出她第一次結婚的男人是錢端義,生了一個女兒以後成為寡婦,第二次結婚給韓繼球做繼任妻子。鄭剛中(1088—1154)寫道,妻子的外祖母生了她的母親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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