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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不是李逵,卻打著英雄旗號,幹著攔路劫財的勾當,壞了好漢名號。當今旅遊市場“李鬼”也不少,遊客若被其纏上,不僅得不到有質量的服務,還會為旅行安全等問題埋下隱患。其實辨別旅行社合法身份的辦法並不難,凡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的旅行社均是具有合法資格的旅遊服務主體。由於“李鬼”沒有合法身份,不按規則辦事,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隨意性、可變性極強,遊客的權益自然難以保全。
(2)提防騙子欺世盜名
旅遊中還須提防騙子欺世盜名、移花接木、掩人耳目。有些旅行社善於以合法的身份現身,但卻超範圍經營或進行不正當競爭。如國內旅行社卻搞國際旅遊業務經營;國內旅行社未經批准,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港澳臺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假冒其他旅行社的註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誌等等。這樣的旅行社害人不淺,同時也更具有欺騙性。所以,遊客還應善於識別旅行社是否在依法核定的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不能只聽導遊的宣傳、只看旅遊廣告,應注意審查其經營許可證及其註明的經營範圍。它比任何宣傳和廣告都真實可信。當然,也不排除經營者有造假證的可能,但假的就是假的,只要遊客警惕終能發現破綻。
(3)旅遊市場喚“鍾馗”
旅遊市場常有“小鬼”當道,捉鬼的“鍾馗”就別睡覺。旅遊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治理,對違法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罰。
旅遊娛樂 虛假廣告多誘惑別聽說的要看做的
時值五一黃金週之際,鋪天蓋地的旅遊廣告激戰猶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渾身解數,其精心炮製的模糊廣告、偷換概念廣告紛紛登場亮相,極盡誘騙遊客之能事。這些廣告內容往往避實就虛,其中的具體專案、檔次、標準等關鍵部分,常給人以誤導或模糊不清,甚至虛假失實。如曾有旅行社釋出“長城一日遊”廣告,團費為每人80元,但遊客們最終大呼上當。因為他們並沒有去八達嶺長城,而是被拉到了八達嶺水關長城。前者的門票要60元,後者卻只需15元。當遊客與旅行社交涉時,旅行社負責人卻詭辯道,其提供的“長城一日遊”,旅遊景點遊覽標準上寫的就是“長城”二字,不存在欺騙。他們以虛假性、欺騙性的廣告,用玩弄文字遊戲的方法,誤導、誘惑人上當。這樣,經常造成消費糾紛,從而抹黑了旅遊業的整體形象,擾亂了旅遊市場的秩序。
法律聚焦:旅遊廣告的法律要求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商業宣傳活動。我國《廣告法》明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旅遊廣告,是旅行社為推銷自己的旅遊專案所進行的宣傳活動,它是旅行社招徠、吸引遊客的重要手段。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旅行社所做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旅遊廣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旅行社名稱和許可證號碼、類別、地址和聯絡電話;(2)委託代理業務廣告應當註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3)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包括旅遊線路、專案和主要內容、天數、旅遊服務價格和收費等。嚴禁旅行社超出經營範圍進行廣告宣傳。旅遊業務廣告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同時該細則第49條、第52條還分別規定:“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專案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專案應明確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資訊和廣告宣傳,由工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旅行社所做旅遊廣告不標明旅行社名稱、許可證號碼,委託代理業務廣告不註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稱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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