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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之上的。既然這樣,他們受到的待遇,就不可能完全與漢人平等。

一些大臣也擔心在輦轂近甸安置大批的韃靼人會帶來不安定因素,要求朝廷給予限制。自洪武時期起,為了消除元朝的影響。促進蒙古族人和漢人的同化,明朝採取了一系列強制性措施,以使蒙古人忘掉自己的民族傳統,做明朝馴服的臣民。洪武元年禁胡語胡姓 ;洪武四年禁胡禮 ;洪武五年再申民間婦女服飾之制 ;同年,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許與本類嫁娶,違者治罪 。朱棣即位後,繼承了這一政策。無疑這種強制性的同化措施,是包含著對蒙古等少數民族的歧視的。這與前述的對韃官的不盡信任,是不利於對他們的懷柔和爭取的。致使有的韃官與明朝貌合神離,“獷悍如故” ,一遇變故“甚至乃有為虜鄉導者” ,“有因事欲北徙者” 。

然而總的說,朱棣對韃靼、瓦剌的懷柔政策是成功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論是邊外羈縻衛所的首領軍士,還是腹裡的韃官韃軍,大都忠於明朝,併為之效力。他們對明朝授予的封號官爵十分重視,把它看作是極高的榮譽和統轄本部屬的依據。他們將朝廷頒發的璽印誥命輾轉相傳,世世寶之。直到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蒙古土爾扈特部掙脫俄國的羈絆重歸祖國時,仍保有“伊祖所受明永樂八年漢篆敕封玉印一顆”,並將其獻給清政府。 永樂時期北部邊境的大體安靜,這種懷柔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然,大批的韃靼人入居內地也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如給韃官的俸祿過高,以致供韃官一人之祿可瞻京官十七員半 。因而正統時有“以有限之糧,而資無限之費,欲百姓富庶,而倉廩充實,未之有也” 的感嘆。但這與制馭韃靼、瓦剌的大略宏圖相比,畢竟是次要的。

二、商賈貿易,一從所便

蒙古人退居塞外後,比成吉思汗時期以前處於更孤立的狀態,蒙古與明朝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貿易幾乎完全停頓了。由於遊牧生活,從前工匠和農民的住地都成了草地 。但是,他們對於糧食、紡織品和鐵器等金屬製品的需要是不可一日或缺的。儘管他們的生活方式大大倒退,但由於蒙古入主中原達百年之久,中原地區的影響並不能馬上消失,長期形成的生活習慣也不能馬上改變。比如他們吃的是“食兼黍谷”,並非全是肉乳;他們穿的是“衣雜縑布”,“富者至被緹繡” ,“食最喜甘,衣最善錦”,其首酋愈以“衣錦服繡”為榮 。但這些物品皆非草原所產,為了生活,不得不向中原或其他地區求得。其手段不外乎“以掠或易得之”。甚至在與明朝處於交戰狀態時,蒙古人也悄悄與守邊士卒進行交易,“以斧得裘,鐵得羊肘,鈿耳墜得馬尾火石” 。說明了商品交換的不可避免。

明朝廷當然瞭解這種情況,對同蒙古等少數民族的貿易一向控制甚嚴。它一方面利用貿易作為控制蒙古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手段,同時也用貿易對其示以懷柔。另一方面,明朝為了邊防,需要大量馬匹,這使得與蒙古等地區的貿易勢在必行。

洪武時期,對於邊地的貿易有很細緻的規定。馬文升說:“我太祖高皇帝平定天下,撫治四夷,示之以威,懷之以德,彼皆順服,歲時進貢。其所食茶、鐵鍋、銅器、羅緞等物,奏奉明文方才給予,及許令各該番人四時前來各邊交易買賣,委官管領。當時法度嚴明。” 一切不經朝廷許可的私人貿易都嚴格禁止。《大明律例》中上述禁令的條文繁複重疊 ,反映出明廷對這一問題重視的程度。明人認為,這些規定是為控制戰略物資的出口,亦為了減少因貿易引起的糾紛,一切蒙古人所需之物均在朝廷掌握,則可以“操縱機宜” 。

朱棣即位之初,為顯示寬仁大度,對北部邊疆各族的貿易似乎稍有放寬。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十一月壬寅,朱棣遣使齎敕諭兀良哈、韃靼、野人諸部曰:“朕今繼承天位,天下一家,溥海內外,俱效職貢。近邊將言爾諸部酋長,鹹有歸向之誠,朕用嘉之。特令百戶裴牙失裡齎敕諭爾,其各居邊境,永安生業。商買貿易,一從所便。欲來朝貢者,與使臣偕至。” 同時,由於“靖難之役”,天下馬匹損耗甚多,全國僅有馬兩萬三千七百餘匹。為鞏固政權和邊防,朱棣十分注意馬政,一方面“嚴督所司,用心孳牧” ,同時開民間養馬之禁 ;另一方面就是加強與產馬地區的貿易,大量買馬。

一種交易是不定地點,價格由官方規定:

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九月壬辰,“陝西行都司奏,回回可古思於寧夏市馬,請官市之,以資邊用。上從之。命有司償其直。上馬:每匹給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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